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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专项申报】关于加快推进企业境内外上市融资政策措施

时间:2022-09-26作者:宇辰管理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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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18]17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实施意见》(武政规[2018]3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加大企业上市扶持力度

  第一条 分阶段奖励企业上市。鼓励企业在沪深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于2020年1月1日以后成功上市的,最高给予400万元奖励,可分阶段兑现(其中:完成报辅奖励50万元、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申请材料奖励150万元、成功上市奖励200万元),亦可在成功上市后一次性兑现。

  支持企业境外上市。对在与中国证监会签署监管备忘录的国家或者地区的交易所上市(包括直接上市和间接上市)的,最高给予400万元奖励。对境外成功上市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奖励,若首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的80%以上投资于临空港经开区(东西湖区)的再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追加奖励。

  企业成功上市的,可一次性从所获奖励资金提取相当于募集资金总额的2‰,奖励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高管,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企业在沪深交易所、境外均实现上市的,可同时享受沪深交易所上市奖励和境外上市奖励。企业由场外交易市场(新三板、四板)转至上市的,差额享受此项政策,扣除已享受的场外交易市场挂牌奖励。

  第二条 积极引进上市公司。鼓励外地上市公司迁入临空港经开区(东西湖区)。在境内外成功上市的外地公司将注册地及纳税登记地迁入临空港经开区(东西湖区)的,境内上市企业奖励400万元,境外上市企业奖励300万元。

  支持企业“买壳”“借壳”上市,上市后将上市公司注册地及纳税登记地迁回临空港经开区(东西湖区),境内上市企业奖励400万元,境外上市企业奖励300万元。

  第三条 鼓励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对上市“金种子”企业在股改过程中,按规定历年积累的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股票发行溢价除外)进行转增股本,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区级留存部分的70%予以补贴。

  上市“金种子”企业改制涉及产权变更过户且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股东没有发生变化的,可直接变更企业名称,按规定标准只收取工本费,全面落实国家收费基金的优惠政策;因历史原因未办理产权证并无争议的,依法补齐产权证并列入企业资产,收费项目按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征收。

  第四条 鼓励企业并购重组。鼓励“金种子”企业通过并购重组做大做强,对其并购重组产生的法律、财务、资产评估等中介服务费给予50%补贴,每家企业补贴时间不超过3年、累计补贴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五条 落实项目用地支持政策。上市后备企业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对原取得的工业用地,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武政规[2016]1号)执行。对企业首发上市及再融资募集资金的投资计划项目用地,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优先办理核准预审并尽快报批。在境内外交易所每新增1家上市公司,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区人民政府的名义依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实施意见》(武政规[2018]32号)向市国土资源部门申请300亩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奖励上市企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产业办。

  第六条 加大资源倾斜力度。区上市办定期将上市后备企业名单通报给市、区两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引导基金及子基金要向上市后备企业倾斜。定期举办企业与金融机构对接会,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上市后备企业给予资金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上市后备企业向区直有关部门申请国家和各类专项补贴资金。

  第七条 积极引入优质中介机构和专业人才。完善中介服务体系,建立健全中介服务信息平台,鼓励境内外各大知名投资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参与我区企业上市服务工作。建立上市中介机构库,对中介机构的辅导能力、过会率等进行科学评估,对评价较高的中介机构,优先推荐给我区上市后备企业。支持上市公司和上市后备企业引进人才,并按照我区有关人才政策规定执行。

  二、培育上市后备资源

  第八条 增加市场主体数量。大力实施招商引资“一号工程”和招才引智“一把手工程”,培育壮大主体力量,充分利用国家网安基地创新产业带动新技术、新产业发展机遇,大力推动新民营经济发展。各街道办事处、产业办和区发展改革局、区经科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要在产业政策、成果转化、投融资等方面加大对民营经济的支持力度,实施突破性发展民营经济的政策举措。积极放开市场准入,对民营资本实施负面清单管理,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进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和领域。全面落实中央及省、市、区有关减轻企业负担的政策措施,切实减轻企业税费负担,降低企业用能用地、物流、融资、用工及制度性交易等成本,培育壮大新动能。

  第九条 加快培育高成长性企业。各街道办事处、产业办、区直相关部门要挖掘食品加工、机电、现代物流、医药等传统产业完成转型升级优势企业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紧盯掌握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属于“芯、屏、网、智、能”五大战略新兴产业即高端芯片、新型显示屏,网络信息与大数据、智能制造和新能源优势企业要早发现、早培育、早服务,加强高成长性企业跟踪服务,构建持续有效的挖掘机制。建立高成长性企业分层次精准扶持体系,构建符合市场规律的培育机制。积极促进创新链与产业链结合,推动高成长性企业成长为“独角兽”并迈向资本市场。

  第十条 完善上市后备企业库。各街道办事处、产业办和区经科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国资委)、区工商联等部门要摸清家底,着重筛选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主营业务突出、竞争能力较强、盈利水平较好、具有发展潜力的重点企业,建立区后备企业库报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上市办)汇总。实施区级上市后备企业“金种子”计划,对列入“金种子”计划的企业予以重点培养,妥善解决其改制上市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区上市办对区上市后备企业库实施动态管理,企业名单每季度至少更新一次并及时通报各街道办事处、产业办和区直相关部门。

  第十一条 加强企业上市宣传动员。各街道办事处、产业办和区直相关部门要深入企业,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我区支持企业上市的优惠政策、服务措施以及已上市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实现跨越式发展的优秀案例,定期举办业务培训、上市沙龙、“走进交易所”等活动,提高企业上市积极性。

  三、切实提升上市服务质量

  第十二条 建立“一企一专班”工作机制。区上市办发布有条件、有意愿的上市后备企业名单,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产业办和区直相关部门成立工作专班,确保“一企一专班”对企业进行一对一跟踪服务,帮助企业解决改制上市过程中涉及的土地房产确权、税费缴纳等历史遗留问题,以及改制上市前3年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需要规范的问题,切实做好企业上市全方位服务,依法依规加大支持力度。行政执法部门对“报会”“报辅”和“金种子”企业进行相关检查时,应当以帮助整改规范为主。如确需对上述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及时通报区上市办。

  第十三条 完善“一站受理,十日办结”服务机制。上市后备企业需要政府部门协调解决其上市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可直接向区上市办提交申请,按照“一站式”服务流程,由区上市办统一接收、统一转办、统一督办。区上市办根据企业开具的问题清单,向街道办事处、产业办和区直相关部门下达任务书,相关街道办事处、产业办和区直相关部门当在收到任务书后1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向区上市办反馈办理结果。

  四、完善上市工作保障机制

  第十四条 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区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定期召开会议,统筹协调全区企业上市工作。区企业上市领导成员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企业上市工作责任人,应全程跟踪服务,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在上市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推进实施区领导联系服务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工程,确定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名单,由区领导进行一对一的联系服务。

  第十五条 完善考核机制。对各街道办事处、产业办和区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上市工作任务设置量化指标,纳入目标考核。完善企业上市、直接融资考核机制,将服务企业上市情况纳入营商环境专项巡查。建立问责机制和完成时限承诺,对于在服务企业上市过程中不担当、不作为的典型案例,在全区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 加强队伍建设。各街道办事处、产业办及区直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强化企业上市工作和服务职能。通过引进专业人才、购买专业服务、整合社会资源、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等方式,提升专业服务能力,切实推进企业上市工作。

  本文件适用于工商注册、纳税登记、统计核算关系均在本区的企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本政策与我区已出台的其他相关政策不一致时,以本政策的规定为准。本政策所指上市“金种子”企业是指由区上市办申报,经市上市办相关程序认定为“金种子”企业的上市后备企业。“金种子”企业从完成股份制改造开始享受本政策,与其他政策有重合的部分不得重复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