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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沧区:关于推动商贸服务业加快发展八条措施 厦海政〔2017〕54号

时间:2017-05-03作者:宇辰管理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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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我区商贸流通业的规模、质量和效益,加快商贸服务业做大做强,促进我区商贸业繁荣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鼓励做大批零总量

 (一)对限上入统(含当年新运营入统)的商贸企业,根据其当年度批发销售额同比增长率按10%-30%(含)、30%-60%(含)、60%以上分档,分别给予其当年度批发销售额增量的1‰、1.5‰、2‰的奖励。

 对当年度批发销售额增量达5亿元以上的企业,在上述奖励基础上,再给予上述奖励金额的10%作为奖励。

 (二)对当年度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同比增长10%以上的限上入统(含当年新运营入统)商贸企业,给予其当年度零售额增量2‰的奖励。

 二、鼓励连锁经营

 鼓励我区大型商业零售企业在区外增开门店,做大企业零售总量,对其在区外开设的门店且销售额及税收归集我区,给予其区外所有门店销售总额2‰的奖励。

 三、支持企业开拓市场

 (一)对自行参展的企业、商家,在其展会开始前申请的,经审核可给予一定的参展展位费用补贴:限上入统企业每家每年补贴不超过3次,每次补贴不超过实际展位费用的50%,其中限上入统汽车销售企业每家每年累计不超过15万元,其他限上入统企业每家每年补贴累计不超过8万元;限下企业每家每年补贴不超过2次,补贴额不超过实际展位费用的30%,每家每年补贴不超过2万元。

 (二)商贸企业参加由区政府组织的非商贸主题的各类展销活动,相关补助标准由活动组织部门按照相关程序另行研究确定。

 四、支持开展各类综合性商贸活动

 鼓励社会机构(协会)或商贸企业组织我区商超、汽车销售、跨境电商等商贸企业在我区开展由多家商贸企业参加的综合性商贸活动,可给予商贸活动主办方不超过80%的活动费用补助,单次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五、支持企业融资

 (一)对限上入统商贸企业当年度的融资担保费,按其实际支付给担保公司融资担保费的5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度可获得的担保费补助累计不超过30万元。

 (二)对限上入统商贸零售企业当年度依法依规进行新融资所产生的利息,每次给予利息总额50%的补助。其中,上年度入统社零数在1亿元(含)以上、5亿元(含)以下企业的当年度利息补助累计不超过20万元;上年度入统社零数在5亿元以上、10亿元(含)以下企业的当年度利息补助累计不超过40万元;上年度入统社零数在10亿元以上企业的当年度利息补助累计不超过60万元。

 六、鼓励企业品牌创建

 (一)对当年度获得“全国质量奖”的商贸企业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认定的商贸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对获得“福建省质量奖”的商贸企业一次性给予150万元奖励,获“省级名牌产品”、“省级著名商标”、“福建省老字号”的商贸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对获得“厦门市质量奖”的商贸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获“市级著名商标”、“市优质品牌”、“厦门老字号”的商贸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二)对通过“省级名牌产品”、“省级著名商标”复评的商贸企业分别给予8万元奖励;对通过“市级著名商标”、“市优质品牌”复评的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奖励。

七、支持改造提升

 对餐饮企业和商超企业进行消防、燃气安全等项目改造,且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达标,项目竣工验收后,给予项目投资总额20%的补助,单一项目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

八、鼓励企业纳入统计

 (一)鼓励限下企业转限上统计。对商贸企业在经营规模首次达到限上标准并实现入统后,一次性给予5万元补助。

 (二)鼓励服务外包企业纳入统计。服务外包企业及时登录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信息管理应用)并注册,经区商务局审核通过,上报与服务外包发包商签订的合同金额(包括离岸执行额及在岸执行额)的,一次性给予服务外包企业3万元奖励;同时可对服务外包企业表现突出的财务统计人员给予适当奖励。

九、其他事项

 (一)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均在我区,且区级税收归属我区的商贸流通企业。

 (二)第一条第(二)项政策明确按照区内门店销售额增量计算增幅及增量;本办法在兑现过程中涉及门店销售额的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报告为准。

 (三)申报本办法政策扶持的企业,不得重复享受我区其他同类扶持政策。若本办法与用地出让等规定有不一致之处的,以用地出让等其他规定优先。对招拍挂企业未达到销售额或税收规定条件的,不予享受本办法奖励等措施政策。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扶持资金的企业,即取消当年度申报扶持资格并追回已享受的扶持资金。

 (四)本办法所指的“服务外包企业”是指根据其与服务外包发包商签订的中长期服务合同,向发包商提供服务外包业务服务的商贸、工业、软件信息、航运、仓储物流等各类企业,称为服务外包企业。

 (五)本办法由区商务局负责解释。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或福建省、厦门市颁布新政策,按新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自2017年1月1日至发布之日前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