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辰管理知识产权网站_内容页banner图

东湖高新区促进会展业发展若千政策实施细则

时间:2021-11-10作者:宇辰管理 点击:
联系宇辰管理

根据《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武汉片区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促进会展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武新规[2021] 4号)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报条件

(一)会展项目须在东湖高新区内或境外举办,境外是指关境外,包含港澳台。

(二)会展项目申报单位为会展项目的主办方、承办方或执行承办方(不含国家行政单位),并且在整个展会活动中负责组织策划、招商招展、经费收支的企业。一个项目只允许一家企业或机构申报,不接受重复申报。

(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规范的财务核算制度,无违法及不诚信行为。

(四)所有申报单位均须按要求进行预申报,未按时限要求预申报的,将不具有申请扶持资金的资格。

二、资金预申报

凡拟申请会展项目(包括境外举办)扶持资金的,主办或承办单位须在展览举办前30个工作日、会议举办前15个工作日向东湖高新区园区、商务局预申报;拟申请其他会展资金的企业或机构,须在每年10月31日前向东湖高新区商务局预申报。预申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会展资金预申报登记表;

2.拟申请扶持资金的会展项目方案(拟申请会展项目扶持资金的单位提交);

3.预申报单位营业执照(社团机构为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4.预申报单位法人代表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5.预申报单位的展览或会议项目所获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指展览或会议获得相关国际组织认证的证书或证明文件);

6.其他相关材料。

预申报展览、会议项目的,如发生展览、会议名称、时间、地点、申请单位变更,主办或承办单位应及时变更。

三、资金申报

(一)会展项目扶持资金申请

本实施细则所指会展项目是指符合东湖高新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专业性经济贸易展览或商务性、学术性、综合性会议。以消费者为主要对象并进行买卖交易的各类展销会,公益性、政策性成就展、文化科普展、人才交流会以及直销企业举办的各类会议等不在本政策的支持范围。

申请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会展专项资金支持申请表;

2.展览或会议项目的总结报告;

3.场地租赁合同及相关发票复印件,媒体报道清单、链接及截图、现场照片;

4.展览项目应当提供参展商与举办方签订的相关合同复印件;线上展览部分应当提供相关合同复印件,展商数量、观众访问量、展示手段等证明材料。按照参会住宿总间夜数申请会议项目补贴的,应当提供酒店出具的住宿证明材料、住宿酒店间夜数报表、会议代表名录、参会人数统计等证明材料。按照参会总人数申请会议场地实际产生费用和会议代表住宿费补贴的,应当提供会议代表名录、参会人数统计、会议场地实际产生费用相关证明材料(如:场租、会场布置等产生费用的事项所对应的合同及发票复印件等)、会议代表住宿统计、住宿费用发票复印件等证明材料;另外,该项补贴中所提到的会议代表住宿费须是主办方、承办方或执行承办方为会议代表统一安排的酒店住宿所产生的支出。

按照参会住宿总间夜数、参会总人数申请相关补贴的,所入住的酒店应当是在东湖高新区注册且正常营业的酒店。

5.参会国家和地区(包含视频参会)不少于3个,且境外参会人数(包含视频参会人数)比例不低于20%的会议,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补贴:视频参会的在会议基本补贴基础上上浮20%,线下参会的在会议基本补贴基础上上浮50%。境外会议项目应当提供境外参会人员名单(含姓名、国别、单位、电话、邮箱等)以及证明材料(含护照个人页或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境外人员视频参会的应当提供境外参会人员名单( 含姓名、国别、单位、电话、邮箱等),以及视频参会截图等相关证明材料。

6.项目纸质宣传品,包括邀请函、会刊、会报、入场券等;

7.连续举办三届的会展项目申请扶持资金,应当提供每届相关的1-5提及的材料,举办届数从东湖高新区会展相关政策实施当日开始计算;

8. 申请国家展览业协会(UFI).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 ICCA )认证项目奖励,应当提供展览或会议项目所获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指展览或会议获得相关国际组织认证的证书或证明文件),以及1-5 提及的材料;

9.承诺书。

(二)宣传推广扶持资金申请

申请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会展专项资金支持申请表;

2.申请单位营业执照(社团机构为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3.申请单位法人代表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4.项目纸质宣传品,包括邀请函、会刊、会报、入场券等;

5.申请境外举办会展项目扶持资金,应当提供场地租赁合同及相关发票、场馆搭建合同及相关发票,以及1-4提及的材料;

6.申请参加境内外会展行业宣传推广活动扶持资金,应当提供会展宣传交流工作方案、参展协议书、展位费相关发票,以及1-4提及的材料;

7.承诺书。

(三)会展企业扶持资金申请

申请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1.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会展专项资金支持申请表;

2. 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3. 申请单位法人代表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4.新注册会展企业申请租房补贴,应当提供租房合同、发票复印件、公司缴纳社保证明,以及1-4提及的材料,并满足以下条件:

(1)新注册会展企业指在本政策实施年度内取得营业执照的;

(2)在东湖高新区内租房。

5.引进的会展企业在东湖高新区设立独立法人企业的,应当提供总部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总部企业开具的成立公司的相关证明(加盖总部企业公章),企业举办展会的证明材料或企业承接高新区企业会展服务的合同、银行到账证明等证明材料,以及1-3提及的材料;

6.申请会展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奖励资金,应当提供企业上一年度审计报告、统计报表报送证明、缴纳税款的相关凭证和从业人员社保缴费凭证;已获得营业收入首次达标奖励的会展企业,再次申请年主营业务收入奖励资金的,申报基准以最近一次申报的年主营业务收入为基数;

7.申请国家展览业协会(UFI).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 ICCA)认证企业奖励和年费补贴,应当提供协会颁发的证书和相关材料,年费交纳证明材料,以及1-3提及的材料;

8.承诺书。

(四)会展场馆补贴资金申请

会展场馆补贴资金,由场馆运营方申报。申请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1.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会展专项资金支持申请表;

2.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3. 申请单位法人代表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4.上一年度签订的所有符合产业发展规划的专业性经济贸易展览租赁合同(不含消费型展览);

5. 申请场馆智能化改造资金补贴,由场馆运营方对场馆改造升级并验收后申请,并提供智能化改造相关合同等相关证明和发票;

6.承诺书。

(五)会展人才补贴资金申请

1.参加会展培训的补贴资金,由参训企业或机构申报。培训经费仅包括参加培训所需报名费用,不包含住宿、交通、餐饮等其他费用。申请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会展专项资金支持申请表;

(2)参训人员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3)培训机构颁发的培训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费发票;

(5)承诺书。

2.培训机构在东湖高新区举办会展培训,由培训机构提出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会展专项资金支持申请表;

(2)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3)场地租赁合同及相关发票;

(4)参训人员及其所属单位名单;

(5)承诺书。

(六)行业引导资金申请

1.对会展企业或机构主导或参与各级标准制定,标准发布后予以企业或机构以下奖励: 

主导制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或机构,分别予以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10 万元的资金奖励;

参与制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或机构,分别予以一次性2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资金奖励;

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唯一起草单位”,或“标准文本的前言中排序首位的起草单位”两个条件之一者,才能视为主导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单位。不符合上述两款条件之一的参与标准制定者,则视为参与制定单位。

申请单位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会展专项资金支持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3)标准文本及批准发布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4)承诺书。

2.对会展企业或机构搭建公共服务平台,完善会展业信息数据库,提供展会信息发布、宣传推介、资源对接、业务咨询等服务,平台年度内月均活跃用户数6000以上,月均活跃率(当月活跃用户数/截至月末的历史累计用户数)达20%以上,按平台搭建费用的50%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活跃用户数指登录或使用平台的用户数(去除重复登录的用户),第1月从平台上线后下一个月开始算起。

申请单位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会展专项资金支持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3)平台及用户月活跃率等相关证明材料;

(4)相关报价单或合同及发票;

(5)承诺书。

四、项目审核及拨付

(一)每年度3月1日至31日接收上一年度举办的会展项目材料及会展企业申报奖励与补贴相关材料。审核通过的根据项目的类型予以分别奖励。

(二)对符合受理条件且材料齐备的,东湖高新区商务局委托第三方对企业财务状况、项目支出等情况进行审核,并会同有关部门对拟扶持的企业资格、信誉度、完税情况、法人信息、安全生产等情况进行核实。

(三)东湖高新区商务局综合审核情况,提出支持金额,拟定资金支持方案,提交有关会议研究。

(四)资金支持方案经会议通过后,在东湖高新区政务网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东湖高新区商务局重审。重审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专项资金不予支持,东湖高新区商务局需在证明异议属实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申请单位。

(五)公示完毕后,按本细则进行拨付、监督,对虚报、冒领、骗取专项资金和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由东湖高新区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法追回专项资金,且3年内禁止再次申领。对项目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及时归集其诚信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后,及时推送至东湖高新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及应用平台。

(六)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款项拨付程序,从其规定。

五、本细则由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实施过程中,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为准。

六、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