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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山区(化工区)关于武汉市加快推进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 青政规〔2022〕2号

时间:2022-10-26作者:宇辰管理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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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加快推进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武政规〔2021〕16号)和《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加快推进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工作指引的通知》(武发改规〔2022〕2号),为加快推动青山区(化工区)支持总部经济发展政策措施落地实施,进一步吸引、培育和壮大总部企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武汉总部企业,是指根据武政规〔2021〕16号文相关标准认定为总部的企业。本政策措施所需各项奖励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和总部企业所在区各承担50%。

第三条 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实行市区联动、以区为主的工作机制。区人民政府是青山区(化工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责任主体,区发改局统筹,区商务局、区科经局、区城建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国资局、区人资局、区城管局、区卫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文旅局、区房管局、区教育局、区税务局、区财政局、区统计局、园区经发处、园区招商处、园区计财处、园区规建处等部门按各自职能分别做好总部企业的引进、培育及服务工作;区发改局负责组织实施总部企业认定和奖励兑现。

第二章  总部企业认定和政策兑现程序

第四条 总部企业认定和政策兑现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实行企业自愿申请,按照区级实施、市级复核的程序开展,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五条  发布公告。区发改局按照市级要求原则上每年上半年在青山区(化工区)辖区发布市级年度总部企业认定和总部企业奖补资金申领公告或通知,明确申报要求和注意事项。

(一)落户奖励于总部企业认定当年予以兑现,申请落户奖励的总部企业,可于认定当年提出申请。奖励资金分2年兑现,每年按照50%比例予以兑现。奖励按照企业实缴注册资本的2%给予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4000万元。

(二)办公用房补贴于认定当年起连续开始兑现,在本区无自有办公用房的新引进企业,连续3年每年按照租金的5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或者按照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购建自用办公用房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办公用房购建一次性补贴于办公用房新建成或购置之日起12个月内予以兑现。同一企业不能同时享受以上两项办公用房补贴。

(三)增资扩股奖励于认定当年起2年内增资达一定标准的,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申请增资扩股奖励的总部企业,可根据企业增资扩股情况,于认定当年起2年内提出申请。现有企业自认定当年起2年内增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按照时间到资额度1%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四)投资奖励可按照申请企业认定当年起2年内新增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不含购买土地费用)的,按照实际投资额度2%给予一次性投资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申请投资奖励的总部企业,可根据企业投资情况,于认定当年起2年内提出申请,获得投资奖励的资产10年内不得交易,凡在规定期限内交易的,退回所享受的奖励资金。

(五)经营贡献奖励自认定次年起开始兑现,总部企业可连续3年申请此项奖励,奖励额度为企业上年度地方财政贡献较前一年增量部分的50%,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连续3年获得500万奖励的,额外再奖励500万元。

(六)发展壮大奖励于总部企业首次满足奖励条件当年予以兑现一次性奖励,申请发展壮大奖励的总部企业可于满足奖励条件的当年提出申请。总部企业首次被评定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中国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200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世界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3000万元奖励。

(七)人才奖励于总部企业获得经营贡献奖励或发展壮大奖励年度予以兑现。获得经营贡献奖励或者发展壮大奖励的总部企业,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人才给予一定人才奖励,单人奖励额度不超过个人税前年收入的5%,单个企业总奖励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第六条  企业申请。申报企业按照年度总部企业认定和总部企业奖补资金申领公告或通知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向区发改局提出认定和奖补资金申领申请。申请资料一式五份,并提交电子版。

第七条  区级审核。区发改局受理申报、申领材料后,依托税务、统计、市场监管等部门对企业申报、申领材料进行审核,主要审查申报单位是否符合申报对象范围、申报条件和奖补条件,查验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并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申报单位对其资格条件和申报材料的合规性、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公示公告。区发改局结合相关部门审核意见和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形成青山区(化工区)年度总部企业认定名单和市区两级奖补资金计划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单位或个人可向区发改局提出书面异议,区发改局收到异议材料后将及时受理并核查相关情况,并公示异议处理情况,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九条  区政府审定。公示完成后,区发改局拟定青山区(化工区)年度总部企业认定情况、区级奖补资金计划及市级财政需兑现奖补资金的报告上报区人民政府审定。审定通过后,将报告以区政府名义报市发展改革委,同步报送企业申报、申领资料。青山区(化工区)原则上每年9月中旬前完成年度总部企业认定和奖补资金审核工作。

第十条  资金拨付。市级复核程序完成后,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发布年度武汉总部企业入选名单和市级奖补资金计划。青山区(化工区)负责将企业应获得的市、区奖补资金全额拨付至企业。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将市级奖补资金纳入下一年度市级专项资金预算,市财政局负责将资金转移支付青山区(化工区)。

第三章  总部企业管理

第十一条 享受武政规〔2021〕16号文各项支持政策的总部企业,在武汉市青山区(化工区)经营期不少于10年。

第十二条 建立年度复核机制,总部企业需每年在申请兑现总部政策同时按武政规〔2021〕16号文规定的认定条件提供相关材料,青山区(化工区)依据相关材料对已认定总部企业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按政策规定给予支持;复核未通过的,应及时上门跟踪服务,了解企业经营情况和困难,帮助企业加快发展。对连续两年复核未通过的企业,应提出处理意见反馈至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收到意见后应及时研究提出处理建议报市政府同意后执行。

第十三条 总部企业涉及更名、变更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重组、解散、清算、股权转让、迁入迁出等重大事项,应在相关手续办理完毕后15天内将有关情况向青山区人民政府通报,青山区(化工区)视情提出处理意见反馈至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收到意见后应及时提出处理建议报市政府同意后执行。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会同市财政局做好市级总部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统筹安排。区财政局负责区级总部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统筹安排,统一拨付和管理市区两级总部经济奖补资金。

第十五条 享受落户奖励和增资扩股奖励的企业5年内不减少实缴注册资本。享受购建补助的办公用房,自获得补贴年度起5个自然年内其享受补贴部分应用于总部企业自用;享受租房补贴的办公用房应在享受补贴期间用于总部企业自用。凡在上述规定期限内转租、出售的,退回所享受的办公用房补贴资金。

第十六条 企业获得的各项奖补资金的涉税支出,由受奖企业承担。

第十七条 市区两级政府通过“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等方式重点引进对我市产业发展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总部企业,不重复享受武政规〔2021〕16号文规定的各类政策。

第十八条 青山区(化工区)加强对总部企业的跟踪服务,具体为:区发改局统筹,区农业农村局、区科经局、区商务局、区城建局、区发改局分别按职能职责做好农业企业、制造业企业、批发零售企业、建筑业企业、服务业企业总部企业的跟踪服务工作,对经查发现企业提供资料不实的,或未按期全面履行有关承诺、协议的,应及时研究处置,并将处置情况向市发展改革委报备。需追回的市区两级奖补资金由企业所在区负责追回,按原渠道返还市区两级财政。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青山区(化工区)已认定且享受政策尚未期满的总部企业,其未兑现完的奖励政策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条 符合武政规〔2021〕16号文规定的同一企业、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市其他支持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发改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