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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阳区2020年度考核认定初级职称申报工作指南

时间:2022-09-26作者:宇辰管理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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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我区2020年度考核认定初级职称申报工作,方便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单位及时准确申报,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对象

申报对象为我区现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且符合考核认定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已退休人员、达到退休年龄人员(按有关文件规定延缓办理退休手续除外)和公务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考核认定。

二、申报渠道

(一)公有制经济领域专业技术人员:

人事档案关系在我区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由个人提出申请,通过本单位人事部门逐级申报参加考核认定。

(二)非公经济领域专业技术人员:

1.人事档案关系不在我区但单位注册纳税为我区,在我区工作且缴纳社保满一年以上的的专业技术人员,由个人提出申请并提供档案托管证明,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后推荐,通过我区劳动就业管理局申报。

2.人事档案关系由我区劳动就业管理局实行人事代理的专业技术人员,由个人提出申请,经用人单位推荐,可通过我区劳动就业管理局申报。

三、认定条件

考核认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以2020年适用的湖北省各系列(专业)的申报评审条件(附件6)为依据。一般按以下条件掌握:

(一)学历资历条件:

1.中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后,可考核认定“员级”任职资格;

2.大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二年后,可考核认定“助理级”任职资格;

3.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后,可考核认定“助理级”任职资格;

4.研究生班毕业或获得双学士学位后,可考核认定“助理级”任职资格;

(二)能力业绩条件:

与各系列(专业)适用的初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一致。

四、申报程序及资料

1.申报人员提出申请。

严格个人申报诚信制,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申报指南要求和考核认定申报条件,真实准确填写、提供有关材料,并在《初聘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附件2)中“个人诚信承诺书”栏目亲笔签名,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未按规定时间完成申报或申报时提交材料不全的,由个人承担相应责任。不如实填报个人信息、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参加考核认定资格或撤销任职资格,并上报市职改办记入全市职称失信黑名单。

具体材料如下:

(1)《初聘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原件1份、2寸免冠登记照1张;

(2)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在验证有效期内的学信网学历电子注册备案表1份;

(3)见习期内的年度考核表复印件一份;

(4)符合申报年限的工作经历(企业申报人员需符合工作年限证明的社保流水或劳动合同,缴纳社保公司与申报公司需一致,社保流水需社保处盖章,事业单位人员提供《事业单位人员岗位聘用认定登记表》);

(5)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6)职称申报名册(附件1,纸质版单位盖章,报送纸质版时同时报送电子版);

(7)《武汉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手册》、《武汉市汉阳区纳入岗位设置事业单位初级职称认定情况备案表》(附件3)(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提供);

(8)其他证明材料 (如国家法律规定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的系列(教师资格证等),取得的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上述材料原件由单位审核,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无误”公章)

2.用人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审核材料。

用人单位对照考核认定的学历、资历和能力业绩条件,用人单位对申报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申报人工作期间(含见习期)的“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出具考核结果和聘任意见,按照有关要求将推荐申报人有关材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按管理权限将材料报上级人事(职改)部门。

严格用人单位推荐首审负责制。用人单位对推荐程序及申报人员岗位、工作经历及业绩材料审核把关负主要责任。凡用人单位未按程序推荐、审核把关不严、协助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相关问题移交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

(特别提醒: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申报人为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必须单位有初级空岗才可允许申报考核认定初级职称。)

3.区职改办对申报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按程序印发任职资格文件及职称证书。

五、其他事项

(一)考核认定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与现从事专业、所学专业相符、相近。(武职改办【2001】11号)

(二)职后取得同等学历,且所学专业与从事专业相同、相近的,可免一年见习期。(武职改办【2001】11号)

(三)国家法律规定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的系列(专业),必须取得相应职业资格后方可考核认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武职改办【2001】11号)

(四)对卫生、会计、经济、审计、统计、出版、翻译、计算机软件等国家已规定实行中初级职务“以考代评”的专业,不允许进行考核认定。(武职改办【2013】28号)

(五)事业单位在编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认定原则上应在本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内进行。(鄂职改办【2013】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