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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招商引资工作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时间:2022-10-10作者:宇辰管理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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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营造良好投资环境,吸引重大产业项目落户龙岗区,根据《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未正式发布,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是专项资金支持招商引资工作的主管部门,按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经认定的重点引进产业项目给予落户奖励及相应扶持,对项目引荐人予以奖励,对积极配合区政府开展营商环境推介和园区推广活动的重点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及获得市商务部门核发产业链薄弱环节投资项目奖励的项目实施资金扶持。

第二章  重点引进产业项目的支持条件和标准

 第四条  重点引进产业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大型企业、上市公司及其他符合深圳市产业导向的企业在龙岗区新设立或新迁入的法人机构(或成为企业一套表调查单位的产业活动单位,下同),且在落户后两个自然年度内任一年企业所创收入法增加值5000万元以上的实体经济项目(不含房地产开发与经营,下同);

(二) 生产国家经济安全所需重要设备或关键零部件且在落户后两个自然年度内任一年企业所创收入法增加值2500万元以上的实体经济项目。

第五条 重点引进产业项目按其落户后两个自然年度内任一年(由申请单位自行选择确定计算年度)工业企业所创收入法增加值的3%或服务业企业、建筑业企业所创收入法增加值的2%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其中25%可奖给管理团队)。

重点引进产业项目满足下列条件的,落户奖励与下列相关扶持应同时提交申请:

(一)租金扶持。在我区没有购置产业用地或创新型产业用房的重点引进产业项目,且在我区按市场价格租赁自用经营性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合同期在3年以上的,租期满1年后,可申请租金扶持。符合条件的,租赁厂房按区域工业生产用房租金参考价的50%、租赁非厂房经营性物业按区域工业生产用房租金参考价标准,一次性给予一年的租金扶持,最高500万元。

(二)装修扶持。在我区没有购置产业用地或创新型产业用房的重点引进产业项目,在我区购买或租赁自用经营性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首次装修场地的费用,按装修费用每平方米500元的标准,给予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装修扶持。补贴额不高于企业实际发生额。

重点引进产业项目一次性落户奖励、租金扶持、装修扶持合计支持金额不超过该项目申报支持年度形成的龙岗区地方综合贡献的80%,且最高不超过1亿元。

新增投资扶持。工业企业在落户后两个自然年度内生产经营设备和无尘作业场所投资额(不含税)在3000万元以上的(单位设备不含税价值在5000元以上),按生产经营设备和无尘作业场所投资额的15%予以扶持,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生产经营设备和无尘作业场所用于生产国家经济安全所需重要设备或关键零部件的,按其投资额的20%予以扶持,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获得新增投资扶持后的两年内,企业不得转移相关设备和无尘作业场所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如发现企业转移相关设备和无尘作业场所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经通知但未及时按要求整改的,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有权要求企业全额退回新增投资扶持款项,并将不良行为信息归集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六条 企业集团在龙岗区年所创收入法增加值比上一年度增长5%以上的,该集团在龙岗区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关联法人机构方可按不高于集团经济增量申请落户奖励、租金扶持、装修扶持和新增投资扶持。

第七条  核发落户奖励及相关扶持之前已根据《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深府规[2019]4号)相关规定在龙岗区享受地价优惠的企业,不纳入本实施细则奖励扶持范围内。

第八条 同一项目在同一自然年度内,落户奖励、租金扶持、装修扶持和新增投资扶持不与龙腾计划、中坚企业培育计划、技术改造扶持重复支持。

租金扶持不与龙岗区其他同类政策重复支持。

第九条 落户奖励、租金扶持、装修扶持、新增投资扶持的申请时限为项目落户龙岗区之日起两年内第三个自然年度的3月31日之前。

第三章  产业链薄弱环节投资项目配套扶持的支持条件和标准

第十条 产业链薄弱环节投资项目配套扶持。

注册地、纳税地和统计地均为龙岗区,且获得深圳市产业链薄弱环节投资项目奖励的产业项目,根据我区实际产业链需求情况以及拟扶持项目实际情况进行甄别后,按项目获得市级扶持额的50%给予配套扶持。

第十一条 产业链薄弱环节投资项目配套扶持申报时限为企业获得深圳市相关扶持资金之日起一年内。

第四章  项目引荐人奖励的支持条件和标准

第十二条  项目引荐人为通过引荐、推介、沟通、协调,使得项目在龙岗区落户的机构或个人。

    被引荐项目的注册地、纳税地和统计地均应在龙岗区。

第十三条 同一项目的引荐人只认定一个引荐机构或个人。如项目方委托两个以上机构或个人,视为一个引荐人团队。

引荐人不受户籍和工作地限制。

第十四条 引进重点产业项目,对引荐人按以下标准奖励:

(一)按企业性质分类

引进世界500强企业设立全球总部或跨国地区总部法人,或引进中国500强企业设立总部法人,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引进世界500强企业设立中国区总部法人,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引进世界500强企业设立其他独立法人机构(限一级子公司或二级子公司),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引进中国500强企业设立其他独立法人机构(限一级子公司或二级子公司),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引进境内外上市公司总部法人,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引进新三板创新层挂牌企业,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引进符合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项目,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15万元。

(二)按企业经营规模分类

引进落户后两个自然年度内任一年所创收入法增加值10亿元以上的实体经济企业,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40万元;

引进落户后两个自然年度内任一年所创收入法增加值4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实体经济企业,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引进落户后两个自然年度内任一年所创收入法增加值2亿元以上4亿元以下的实体经济企业,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引进落户后两个自然年度内任一年所创收入法增加值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实体经济企业,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引进落户后两个自然年度内任一年所创收入法增加值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实体经济企业,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7万元。

第十五条 引进金融机构设立总部法人,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20万元;引进金融机构总部一级分支机构,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10万元。引进落户后两个自然年度内任一年所创收入法增加值5000万元以上的金融共享服务及外包企业,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10万元。金融机构的认定按照《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金融业发展实施细则》(未正式发布,以正式发布为准)执行。

第十六条 引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5万元。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引荐人奖励不与《深圳市龙岗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实施细则》(未正式发布,以正式发布为准)中规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引进激励及区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转型发展专项资金相关扶持政策重复支持。

第十七条 同一项目同时符合多项标准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

第十八条 引荐人奖励不与星级园区引进企业奖励重复支持。

第十九条 引荐人奖励的申报时限为被引荐项目落户龙岗区之日起第三个自然年度的3月31日之前。

第五章 园区投资推广活动扶持的支持条件和标准

第二十条 区内园区开展投资推广活动扶持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对经市商务部门评定的重点产业园区、国际化重点园区和产业链专业园区以及经区政府相关部门评定的创新产业园或星级园区运营管理机构,按其在市内(经区级以上新闻媒体报道)、市外和境外开展营商环境推介和园区投资推广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扶持。

市内活动(经区级以上新闻媒体报道)或市外活动每次扶持额最高为5万元,境外活动每次扶持额最高为10万元,同一园区一年累计扶持额最高为50万元。

第二十一条  园区开展投资推广活动扶持申报时限为活动开始之日起一年内。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需要组织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对已获资助项目和资金使用整体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部门应严格遵守项目受理、审核、跟踪检查、绩效评价过程中的各项规定,忠于职守、依法行政、廉洁自律。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相应有权机关进行处理、处罚和处分;违法违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第三方机构应坚持第三方的立场和行为规范,确保项目申报材料审核过程的独立、客观、公正。对在项目评估、认定、审计以及提供其他服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申报单位串通作弊、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的,取消其对项目评估、认定、审计以及提供其他服务的资格,列入不诚信服务机构名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申报企业应如实申报,按照国家有关税务、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税收和账务处理,并自觉接受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数据报送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切实履行各项职责。

第二十六条  在专项资金扶持计划项目申报、审核、管理、验收、绩效评价等过程中,任何机构和个人存在弄虚作假、非法骗取、恶意串通、提成牟利、侵占专项资金、恶意重复申报、阻挠或故意规避对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及其他不良行为的,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有权中止审核流程或取消乃至收回奖励扶持资金,并将不良行为信息归集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申报企业及申报项目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扶持:

(一)申报企业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在有效期内的;

(二)申报企业或申报项目实际情况与项目材料不符或提供虚假材料;

(三)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相关文件明确规定不予扶持的其他情况。

享受本实施细则落户奖励、租金扶持、装修扶持、新增投资扶持及产业链薄弱环节投资项目配套扶持其中一项的,企业须承诺五年内不迁离龙岗区,自企业获得相关扶持资金之日起算。若企业违反承诺,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督促企业退回相关奖励和扶持。

第七章  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八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与本实施细则规定,公布项目申请指南。

第二十九条 申请单位(含个人)应通过龙岗区产业管理服务平台统一申报奖励扶持事项。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相关规定予以受理。

第八章  审核和公示

第三十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与本实施细则规定对申报项目或企业进行审核。

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有权对资金申请、受理、审核到发放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发现违规行为可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投诉反映。

第三十一条  审核通过的项目,按规定在龙岗政府在线进行公示,公示期五天。

公示有异议的,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进行调查或者组织重审,调查或重审结果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不予扶持,并将有关情况告知申请人。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凡申请本实施细则奖励扶持的,其项目(或被引荐项目)在龙岗区落户时间、取得市级相关扶持时间及投资推广活动举办时间均应在2018年8月10日之后。

在执行过程中,若本细则与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规定不相符的,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述的企业所创收入法增加值以龙岗区相关职能部门的数据为准;本细则规定的“以上”,包含本数;本细则规定的“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 公职人员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与《管理办法》相同。凡此前我区招商引资政策与本实施细则不符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