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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监管局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专项资金实施细则指南

时间:2022-10-10作者:宇辰管理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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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培育壮大市场主体的部署,进一步加大市场主体培育力度,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根据《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岗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龙府规〔2021﹞1号)和《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结合龙岗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资金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适用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组织实施的个体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助推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遵循公开公正、依法依规、突出重点、科学分配的原则。
 
第四条对个体工商户在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转型升级为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且符合专项资金条件的,每户奖励一万元。专项资金发放采取“一次申请、三次发放”的方式,对提交申请的转型企业,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分三次发放,第一年发放4000元,第二年发放3000元,第三年发放3000元,帮助转型后企业良好经营,为企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第二章 扶持对象、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 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扶持对象、条件和标准为:
 
(一)申请专项资金,应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1.转型前原个体工商户设立时间应早于2023年1月1日;转型升级时间在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
 
2.转型企业地址在转型升级及申请补助期间始终在龙岗区,且有实际的经营场所;
 
3.转型前原个体工商户近1年内未办理经营者变更;
 
4.转型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5.2022年4月3日之后(《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壮大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文件出台后)设立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后纳税额累计达3000元或以上;
 
6.转型企业应按期连续申报纳税,无税务异常情况;
 
7.转型企业名下有1人或以上购买社保;
 
8.同一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在全市范围内有多家转型升级企业的,仅奖励一家转型企业;
 
9.转型企业应在2025年12月31日前提交申请。
 
2022年至2025年,龙岗区共奖励“个转企”转型后企业2500家,每年奖励企业数量依据本年度市“个转企”专班公布我区“个转企”任务数量和本年度筛查核实情况确定,以转型后企业的成立时间确定资金发放的先后顺序。
 
(二)专项资金申请及发放期间转型企业存在以下情况的,不予发放:
 
1.原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已不再担任企业投资人(股东)身份的;
 
2.转型后企业住所变更至深圳市其他区或迁出深圳市外的;
 
3.通过登记地址无法联系的;
 
4.已注销或被吊销、除名、责令关闭、撤销登记的。
 
第三章专项资金申报、审核及审批程序
 
第六条 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发布本实施细则申报指南或通知,明确扶持对象、方式、标准和申报条件等内容。符合条件的转型企业均可按申请指南或通知的要求提交申请。
 
第七条 2022年至2025年期间,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每年在“龙岗政府在线”公示上一年度“个转企”企业名单,并通知转型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请。专项资金申请每年度集中受理一次。
 
第八条 符合申领条件的转型企业应在“龙岗政府在线”查询有关通知和规定,登录“龙岗政府在线”下载填报《龙岗区“个转企”专项资金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一式两份)至所在辖区监管所:
 
(一)龙岗区“个转企”专项资金申请表;
 
(二)转型企业营业执照;
 
(三)个体户升级企业证明;
 
(四)转型企业纳税证明(纳税人自行登录国税、地税电子税务局打印)及社保编号、社保缴纳记录;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委托书原件;
 
(六)转型企业对公账户开户银行名称、账号;
 
(七)转型企业承诺书;
 
(八)住所证明。注册地址为租赁房屋的,提交经备案的房屋租赁凭证,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含出租方产权证明)或其他证明凭证(如村委、市场开办单位证明等);为股东或法定代表人的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
 
(九)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企业应按照上述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申请材料,每一项材料应加盖转型企业公章,各类证照、证明文件需验原件收复印件,用A4纸装订成册。
 
第九条如当年度转型企业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
 
第十条各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监管所应对转型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受理和审核,填写《龙岗区“个转企”专项资金申领情况汇总表》并加盖公章,同时将《龙岗区“个转企”专项资金申领情况汇总表》及申请材料“一企一档”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
 
   第十一条 申请材料审查通过后,结合税务、统计、信用等相关部门核查结果,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将审定后名单集中在“龙岗政府在线”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有异议且经核查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发放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履行后续拨款程序。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在专项资金申报、审核、管理、验收等过程中,任何企业或社会组织和个人存在弄虚作假、非法骗取、恶意串通、提成牟利、侵占专项资金、恶意重复申报、阻挠或故意规避对申请过程实施监督管理及其他不良行为的,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按照国家、省、市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将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归集报送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虚报、冒领、骗取专项资金的,依法责令其将已获取资金退回,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实行年度总额控制,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可根据当年实际情况,报区财政局审批后,对各资助项目实际资助总额作相应调整。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的有效期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同。在管理办法有效期内,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实施细则进行修订调整和发布实施。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10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