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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湖北省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

时间:2021-10-08作者:宇辰管理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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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推进全省对外贸易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文件精神,推广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引导跨境电子商务产业规模化、标准化、集聚化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北省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以下简称“产业园区”)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划范围内,集聚一定数量的跨境电子商务市场主体,跨境电子商务业务模式或产业特色明显,有明确主体进行综合管理,能提供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保障,并对我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具有明显带动作用的区域。

第三条  跨境电子商务市场主体是指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经营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者,包括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经营者、平台经营者、仓储企业、物流企业、支付企业、培训孵化企业、专业服务企业等。

第四条 产业园区认定工作按照“自愿申报、公开公正、择优认定”的思路,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申报、认定。

第五条 湖北省商务厅负责产业园区的组织认定、考核和管理。各市(州、林区)商务主管部门推荐符合条件的主体申报,负责当地产业园区的培育和管理。

 

第二章 申报和认定

第六条 申报产业园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规划科学合理。产业园区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且具备较完备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功能定位准确,发展方向明确。

(二)基础设施健全。产业园区直接用于跨境电子商务市场主体的办公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以上,跨境电子商务配套服务设施完善。

(三)服务功能完备。产业园区具备较完善的公共服务体系,具备仓储、物流配送、产品展示等服务功能,能为入驻企业提供公共配套服务。

(四)集聚效果明显。武汉市产业园区入驻的跨境电子商务市场主体30家以上且年交易额合计达到3亿元;其他市州产业园区入驻的跨境电子商务市场主体15家以上。如有年跨境电子商务交易额达到1亿元以上的大型企业,可适当放宽本条所规定的企业数量标准。

(五)支持政策明确。具有明确的、促进产业园区建设和入驻企业发展的扶持政策。

第七条  产业园区的申报主体为园区的经营管理机构,并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申报表;

(二)申请报告,包括:

1. 产业园区基本概况,具体指产业园区简介、发展规划等;

2. 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及市场主体入驻情况,具体指产业园区直接用于跨境电子商务市场主体的办公面积、入驻企业清单及跨境电子商务业务规模等;

3. 跨境电子商务服务设施情况,具体指跨境电子商务仓储、物流配送、产品展示等公共服务设施情况,跨境电子商务服务平台、管理服务机构情况等;

4. 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相关政策文件,具体指产业园区针对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实际制定的招商或支持政策,当地政府或相关部门制定的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及产业园区发展的政策等;

5. 产业园区的批复文件,经营管理机构及入驻市场主体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入驻市场主体租赁合同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等。

第八条 认定产业园区履行以下程序:

(一)申报。省商务厅向市(州、林区)商务主管部门下发申报通知,市(州、林区)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当地符合条件的主体进行申报;

(二)推荐。市(州、林区)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申报主体提交的申报材料,现场考察核定后,研究提出推荐名单,以正式文件(附申报材料)上报省商务厅;

(三)评审。省商务厅对各地上报的材料进行复审,并会同省税务局、武汉海关、省外汇管理局等部门研究会审,形成审核结果;

(四)公示、发布。省商务厅通过网站公示入选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由省商务厅予以认定。对公示期间提出的异议,省商务厅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复审。

第九条  经认定的产业园区,名称冠以“湖北省跨境电子商务XX园区”字样,由省商务厅统一授牌。

 

第三章 管理和考核

第十条 经认定的产业园区需将运营主体和区内跨境电子商务市场主体信息系统接入中国(湖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

第十一条  经认定的产业园区需接受当地商务主管部门的管理和业务指导,定期报送运行发展情况。各相关市(州、林区)商务主管部门按要求向省商务厅报送当地产业园区情况,积极支持产业园区做大做强跨境电子商务业务。

第十二条  经认定的产业园区可享受的支持政策。

(一)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资金扶持条件的,可予以相应支持。

(二)支持产业园区举办形式多样的跨境电子商务活动,支持区内企业参加进博会、广交会、荆楚云展等境内外知名展会及贸易促进活动,推荐产业园区和区内企业入驻“楚贸通”“楚贸展”等外贸数字化公共平台。

(三)支持在产业园区设立外贸综合服务中心,为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提供解决方案或相关资源对接服务。

(四)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制定的支持产业园区和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政策措施。

第十三条 省商务厅每年对产业园区开展量化考核评估和动态管理,新认定的产业园区当年不列入考核。

(一)考核内容包括产业园区上一年度跨境电子商务交易规模和增幅、跨境电子商务市场主体进驻及培育情况、产业园区配套设施完善情况、管理服务体系、跨境电子商务运行发展及运行材料报送情况等。

(二)各产业园区向省商务厅报送考核材料,省商务厅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进行材料审核和实地考察,形成初步考核意见。省商务厅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复审后,形成考核结果。

(三)考核结果较好的产业园区将作为重点培育对象,较为落后的产业园区将被列为动态调整对象。

第十四条 已认定的产业园区其经营主体、主导产业、园区产权发生变更,应在变更之日起1个月内及时将情况报告省商务厅。

第十五条  已认定的产业园区有下述情况之一的,省商务厅将取消其命名并予以通报:

(一)发生重大违法违纪行为、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

(二)连续两年考核评价被列为动态调整对象的;

(三)报送材料存在严重虚假信息的;

(四)不符合本试行办法其他要求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两年,由省商务厅负责解释,实施期间,如遇国家相关政策调整,按国家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 产业园区的申报条件可根据国家政策变化和我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情况适时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