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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市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融政综〔2021〕493 号

时间:2021-12-28作者:宇辰管理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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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市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为了深入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强化知识产权创新、发展、运用、保护,进一步优化知识产权营商环境,助力新福清高质量跨越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

(一)鼓励发明专利创造

获得国内授权并统计为我市行政区划的发明专利,且该发明专利在两年内开展有效运用(有效运用包括且不限于自主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质押融资、专利保险、专利维权、管理标准化建设、专利信息利用等情形)的予以资助,对专利权人为企业、事业单位的高价值发明专利按每件 2.5 万元予以一次性资助,一般发明专利按每件 1.5 万元予以一次性资助;对专利权人为自然人的高价值发明专利按每件 1.5 万元予以一次性资助,一般发明专利按每件 1 万元予以一次性资助。

(二)鼓励专利海外布局

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通过 PCT 途径向外国(地区)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在获得福州市资助后,对专利权人为企业、事业单位的按每件 3 万元予以保护运用资助,对专利权人为自然人的按每件 2 万元予以保护运用资助。同一专利获得多个国家(地区)授权的,累计资助不超过两个国家(地区)。

(三)鼓励驰名商标创建

对获得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驰名商标”认定的工业企业(含其他类别企业),给予 120 万元奖励;若驰名商标的注册权利人为自然人的,奖励给被授权申报企业。

(四)促进地理标志发展

鼓励本地特色产品开展地理标志商标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打造以地理标志保护为载体的区域品牌,提升地理标志保护、运用、推广水平,对新增的地理标志商标或地理标志产品给予权利人一次性资助 10 万元。

鼓励开展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创建,推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标准化建设,对评为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的创建主体,对参与地理标志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或团体标准修订主导单位或第一起草单位的,分别按照福州市奖励标准的100%予以一次性奖励。

二、促进知识产权高效益运用

(五)支持企业知识产权项目建设提升综合管理能力鼓励企事业单位开展贯彻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并持续高质量运行,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单位,按福州市资助标准的 50%予以一次性资助。

鼓励企事业单位开展专利运营导航,对被列入国家、省专利运营或专利导航项目的,按福州市资助标准 50%的予以一次性资助。

推动企业实施知识产权优势(示范)工作,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福州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5 万元、20 万元、15 万元、10 万元。

以上知识产权贯标、专利运营导航、知识产权优势示范等三项奖励项目,若企业在年度内同一项目中多级获评的,执行最高额度奖励。

(六)支持开展发明专利储备,推动知识产权转化运用鼓励企业或事业单位开展发明专利储备,对引进福清市域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已授权发明专利并完成专利权人、专利地址变更且统计到我市行政区划内的,每件给予资助 5000 元,同一企业每年度最高资助 5 万元。企业应维持发明专利持续增长,年度内申请资助的发明专利件数不得超过企业年度内有效发明专利净增长件数。

鼓励专利技术的转化运用,对域内高校科研单位向企业转化专利技术的,或中小微企业购买高校科研单位专利技术的,在获得省级资助后再给予一次性资助 1 万元。

(七)鼓励参加表彰项目评选,提升知识产权创新力度对归属我市的专利,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

对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8 万元、5 万元。获得福建省专利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专利权人 2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3 万元奖励;获得福州市专利金奖和福州市专利优秀奖,分别给予专利权人 8 万元、5 万元奖励。以上项目,同年度内同一企事业单位(机构)多级获奖的执行最高额度奖励。

促进商标运用水平和价值提升,对获得中国商标金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对获得中国商标金奖(提名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

(八)推动专利权商标权质押融资,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鼓励企业以专利权、商标权质押方式向金融机构融资,拓宽融资渠道。关注企业知识产权融资需求,以项目推介会、银企对接会等形式搭建银企对接平台,并积极指导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省、福州市专利、商标质押贷款贴息补助。

三、促进知识产权高标准保护

(九)加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

不断完善知识产权纠纷预警防范机制和纠纷协调解决机制建设,加强重大案件的跟踪研究和维权援助。对专利权人为我市的企业,在国内开展的专利侵权案件中一审、二审胜诉或在境外开展的专利侵权案件中胜诉,且判决生效的,按福州市资助标准的 100%予以补助。

(十)加大知识产权执法监督力度

针对知识产权关键领域、重点环节、重点群体开展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对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持续保持高压严打态势;

优化知识产权案件查办协作衔接机制;健全知识产权大保护社会共治模式,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知识产权重大违法行为,对有价值的线索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证属实且结案后,予以举报人相应的奖励,具体奖励范围和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

四、促进知识产权高水平服务

(十一)优化延伸知识产权站点服务

支持园区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共同建设知识产权工作站(点),对获得省知识产权局授牌的知识产权工作站所在园区,给予一次性经费资助 15 万元;对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快速维权中心,给予一次性经费资助 10 万元。

十二)加强知识产权创新文化和诚信体系建设,推动知识产权创新意识和社会共治格局形成

广泛组织开展各类知识产权公益培训活动,宣传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讲好知识产权故事;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各类知识产权服务创新创业大赛;鼓励表现优秀的创新创业项目团队参加各类大型知识产权展会。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诚信管理机制,对于知识产权领域严重失信主体,采取部门联合惩戒措施,取消申报各级知识产权项目评选资格;取消享受各级知识产权政策优惠、资助、奖励的资格。

五.其它

(十三)本政策措施资助对象为在福清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且纳税关系在本市的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除外),专利权自然人,对特别重大事项给予“一事一议”支持。

(十四)对企业、单位或个人在申请政策奖励资金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骗取、套取政策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政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有权依法依规取消其享受政策资金资格,追回骗取、套取的政策资金,列入诚信黑名单,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五)本政策措施的资助范围及申报方式、时间、条件、细化标准、材料要求等,以福清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发布的申报通知或指南为准。本政策资助奖励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专门设立知识产权发展保护专项工作经费。

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5 年 12 月 31日。2021 年 1 月 1 日至正式实施期间的奖励资助项目参照此政策执行。本政策措施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政策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政策措施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