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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综合实验区限上商贸业提质增效奖励办法的实施细则 岚经发〔2021〕281号

时间:2021-12-23作者:宇辰管理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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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力做好“六稳”“六保”工作,提振消费市场信心,刺激消费回补,提升限上商贸业对拉动消费增长的贡献率,促进消费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平潭综合实验区限上商贸业提质增效奖励办法》的相关政策内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奖补工作遵循公开公正和规范透明的原则,除“首次纳统奖励”试行“免申即享”外,其他符合条件的按照企业自愿申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核、行政审批局兑现的办法。

第三条  申报、审核、拨付程序

(一)免申即享

“首次纳统奖励”兑现试行“免申即享”,即由区经济发展局收集当年度新入库商贸企业、个体户名单,牵头对符合条件单位在“信用中国”“信用福建”的信用情况进行核实,并向区行政审批局提供符合条件的奖补企业名单和免申即享奖补情况表(附件1)。区行政审批局在收到相关材料3个工作日内兑现奖励资金。

(二)“优惠政策兑现”窗口兑现

除“免申即享”奖补项目外,其余奖补兑现纳入我区奖补兑现“快车道”审批范围,采用并联审核制方式,实行“一表申请、一口受理、并联审核、一章审批、一周办结”。即,符合条件的企业或机构在申报时限内向区行政审批局“优惠政策兑现”窗口提交相关材料(一式二份),窗口将收件转各相关部门出具审核意见(4个工作日),由区行政审批局审批办结,直接拨付(1个工作日)。

 

第二章 政策内容

第四条 首次纳统奖励

(一)支持标准

从2021年1月1日起,对首次纳入统计的限上商贸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二)申报对象

2021年1月1日起,首次纳统的限上商贸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且在申报入库后至申请奖补期间正常经营,能够按国家统计报表制度要求及时报送统计报表,做好相关统计台账。

(三)申报材料

“首次纳统奖励”试行“免申即享”,满足条件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无需提供申报材料。

第五条 协助纳统奖励

(一)支持标准

对协助开展商贸业纳统工作的村居委员会、商协会、商圈管理服务单位等机构,每成功入库一家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分别给予一次性5000元、3000元工作经费奖励,其中20%可用于奖励村居委会有功人员。

(二)申报对象

协助纳统并按要求填报《协助纳统确认单》的村居委员会、商协会、商圈管理服务单位等机构。

(三)申报材料

下列材料除特别说明的,均为一式二份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1.奖补审批表(一式四份,原件,附件2);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4.银行开户证明(对公账户);

5.协助纳统确认单(原件,附件3);

6.协助纳统单位营业执照。

第六条 社零增量奖励

(一)支持标准

对限上商贸业年零售额增速达到一定标准的,按实际增量的1%给予奖励,单家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其中,年零售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增速需达5%以上;年零售额在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增速需达10%以上;年零售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增速需达20%以上。

(二)申报对象

年末在库的限上商贸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且入库当年至申报奖补期间正常经营,能够按国家统计报表制度要求及时报送统计报表,做好相关统计台账。

(三)申报材料

下列材料除特别说明的,均为一式二份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1.奖补审批表(一式四份,原件,附件2);

2.营业执照;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4.银行开户证明(对公账户)。

5.限上商贸企业或个体工商户零售数据相关佐证材料(上年度基数为0的,以纳统门槛作为基数核算)。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申请奖补单位应按要求及时提供相关申报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不得替代、套取政府奖补资金。对弄虚作假套取奖补资金的企业,一经查实,将追回已拨付款项资金,取消以后年度申请奖补资格。造成资金损失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 对存在以下情况的企业或个体商户取消其奖励资格:一是信用等级被评定为“严重失信”“失信”的企业;二是未能每月及时报送统计数据或未建立相关统计台账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三是存在“天价茶”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茶企茶商;四是在节假日期间因价格违法受到行政处罚或造成社会严重不良影响的旅游住宿经营主体。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对执行过程中遇到的特殊问题,由区经济发展局和各责任单位共同会商解决。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期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