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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综合实验区关于鼓励扶持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岚综管综〔2021〕90号

时间:2021-08-02作者:宇辰管理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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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鼓励旅游市场主体做大做强

 

第一条  项目落地奖励。新引进的区外企业在平潭投资旅游项目,落地开工且首年实际完成投资额超过1亿元(不含土地款及征迁费),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上限为300万元。属于重大旅游项目,按“一事一议”原则提交区党工委、管委会集体研究。

第二条  经营贡献奖励。自纳税年度起五年内,年度缴纳入库税收总额100万元至500万元(含),按其年度缴纳入库税收总额的地方级财政留存部分60%予以奖励;年度缴纳入库税收总额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按其年度缴纳入库税收总额的地方级财政留存部分65%予以奖励;经申请认定后达到总部经济企业条件的,按总部经济政策给予奖励。

第三条  扶持高星级酒店。

(一)在实验区投资建设且建成对外营业,并经国家星评委评定通过获得五星级酒店资格的,前三家给予一次性专项奖励,分别为3000万元、1500万元、1200万元。

 (二)与国际品牌酒店管理公司签订委托管理合同、正式冠名、连续经营五年(含)以上的酒店,按顶级奢华、奢华、豪华、高端、精选分档给予一次性奖励,分别为1500万元、1200万元、1000万元、800万元、600万元,奖励分5年兑现。

 (三)酒店项目用地范围内企业自持部分的建筑面积应征城市建设配套费按地方留存部分予以补助,专项用于酒店项目基础配套建设。

 (四)对实验区已建成的酒店,通过提升改造,并经国家星评委评定通过获得五星级酒店资格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品牌奖励按本条第(二)项执行。

第四条  对于社会资本统筹开发民宿,连片规模达10栋及以上,皆取得民宿备案资格,原则上位于同一行政村的,经片区管理局认定后,区财政给予适当支持。

(一)鼓励有条件的运营单位聘请具有甲级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民宿成片规划设计,按实际规划设计费用的50%给予运营单位一次性补助,奖励上限50万元。

(二)支持运营单位统筹建设运营,经营民宿达10栋且经营客房达50间以上,每栋经营满一年的,按单栋民宿建筑面积100平方米至400平方米(含)和400平方米至800平方米两个档次,分别给予一次性2万元、3万元奖励,奖励上限30万元。

第五条  鼓励民宿创优评牌,获评为“甲级”“乙级”“丙级”资质的民宿,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于通过改造提升,重新获评提升等级的,再给予一次性差额补助。每年获评“岚宿之星”前三名的民宿,分别给予一次性8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

第六条  鼓励旅行社组织省外、境外游客来平潭旅游,游览至少1个收费景点,住宿1晚(淡季住宿标准不低于120元/晚/人;旺季、黄金季住宿标准不低于300元/晚/人),且年度组织游客总量在2000人及以上的旅行社,实施淡旺季分档奖补。旺季按省外游客40元/人次、境外游客100元/人次的标准给予补助;黄金季在旺季的标准上下浮50%执行;淡季按省内游客20元/人次、省外游客80元/人次、境外游客200元/人次的标准给予补助。

 

第二章  鼓励旅游业态创新

 

第七条  旅游企业淡季在实验区举办旅游节庆活动,按活动投资规模给予适当补助。对举办活动投资50万元(含)至100万元的,按1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10万元;对举办活动投资100万元(含)以上的,按2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30万元。旺季按淡季标准下浮50%给予补助,黄金季按淡季标准下浮75%给予补助。年度奖补不超过20场活动,单场活动持续时间不少于2天。

第八条  鼓励举办体育品牌赛事。企业旺季在实验区举办国际级、国家级、省级体育赛事,经实验区体育主管部门认定的,给予承办企业适当补助。对举办省级赛事的,给予单场赛事投资额10%的一次性补贴,单场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举办国家级赛事的,给予单场赛事投资额20%的一次性补贴,单场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举办国际级赛事的,按A类、B类、C类给予单场赛事投资额40%、30%、20%的一次性补贴,单场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在黄金季举办的,在旺季补贴标准上下浮20%执行;对在淡季举办的,在旺季补贴标准上上浮20%执行。对政府主导或政府购买服务的,不予此项补助。

第九条  鼓励发展医疗康养游。鼓励各类主体投资建设医疗康养基地,对符合规划要求、以自主投资为主,并获评省级养生旅游休闲基地的,给予医疗康养基地投资者一次性10万元奖励。

第十条  鼓励发展研学寻知游。对当年授牌的国家级(部委授牌及以上)、省级、区级研学(旅游、实践教育)基地(营地)等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在政策有效期内实现基地级别提升的,给予补足上一级别与下一级别奖励额度之间的差额。

第十一条  鼓励发展乡村体验游。对新获评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镇的,分别给予所在片区管理局5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新获评省全域生态旅游小镇的,给予所在片区管理局50万元奖励;对新获评省金牌旅游村的,给予所在片区管理局20万元奖励。以上奖励专项用于乡村旅游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二条  鼓励发展旅拍服务游。鼓励旅拍企业招引岛外游客来平潭旅拍摄影,对招引岛外游客住宿1晚及以上(淡季住宿标准不低于120元/晚/人;旺季、黄金季住宿标准不低于300元/晚/人),且年度招引游客人数排名前10的,给予一次性奖补。

 (一)对年度累计招引1000人(含)以上、2000人(含)以上、5000人(含)以上的旅拍企业,分别按照5万元/家、10万元/家、30万元/家的标准给予奖励。

 (二)旅拍企业与经认定的区内影视基地开展合作,且招引人数占当年度申请招引奖补人数30%以上的,按当年度因租用区内影视基地产生的场地使用费再给予60%补助,每家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三章  鼓励开拓旅游市场

 

第十三条  鼓励加大旅游品牌宣传推广和营销。在政府部门举办旅游品牌宣传营销活动的同时,鼓励各类企业和社会机构积极开展宣传推广和营销活动。

(一)企业在中央媒体或境外、国内重点客源地投放旅游形象宣传广告的,宣传口号突出“平潭蓝”“平潭国际旅游岛”等字眼,画面体现“平潭蓝”logo及平潭风光的给予适当补助。在中央或境外媒体上投放的,按实际投放额的20%予以补助;在其它媒体上投放的,按实际投放额的15%予以补助。一次补助最高30万元,单家企业年度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对政府主导或政府购买服务的,不予此项奖励。

 (二)对世界500强企业、国内500强企业、台湾百大、双一流高校,在其公开发布的宣传片中融入平潭标志性元素并给予明显标记或者新品发布会选择平潭特色景区、标志性建筑为主背景的,且在国内主要短视频平台点赞量达到100万次以上,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并提供配套协调和保障服务,每家企业、高校每年最多奖励一次,每年奖励前十家企业或高校。

 (三)支持旅游企业参加实验区旅游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境内外旅游展会和旅游推介交流活动,经平潭旅游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给予展位费及其实际往返交通住宿费用(需符合差旅费标准)50%的补助。

第十四条  支持境外旅游从业者来平潭采风踩线。鼓励旅游企业拓展境外旅游客源市场,宣传推广实验区旅游新产品(新线路)。对邀请境外旅行商、媒体记者和航空公司代表来平潭采风踩线,住宿至少1晚且住宿标准不低于500元/人,给予50%住宿补助,每人次补助最高不超过300元,单家企业每次最高不超过9万元。

第十五条  鼓励拓展境外客源市场。对旅行社设计新线路,接待10人及以上境外团组游客来平潭旅游,且住宿至少1晚,年游客达到300人次及以上的,按游客人数给予前3家旅行社一次性15万元、12万元、10万元奖励。

 

第四章  鼓励景区提档升级

 

第十六条  鼓励景区创品夺牌。鼓励各类主体投资建设A级景区、旅游度假区,对符合规划要求、以自主投资为主并获得国家、省级相关荣誉的,给予景区投资者奖励扶持。

(一)新获评国家5A级景区(或国家级旅游度假区)、4A级景区(或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500万元奖励。

(二)新获评国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奖励。

第十七条  完善旅游停车场。鼓励各类主体投资建设旅游停车场,对符合规划要求、以自主投资为主的,给予停车场投资者适当补助支持。

(一)对符合相关规划,在旅游景区周边、酒店周边新建的停车场,单个停车场停车位达到50个及以上,配套至少5个充电桩,实施智慧化改造,并纳入“畅游平潭”小程序及APP的,按投资额的30%予以补助,单个停车场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对新建或改建达到《自驾车旅居车营地质量等级划分》(LB/T078-2019)相应标准的房车露营地,按5C、4C、3C三个等级,分别给予一次性60万元、45万元、30万元补助。

第十八条  推进旅游厕所建设。鼓励各类主体投资建设旅游厕所,对符合规划要求、以自主投资为主的,且达到《旅游厕所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8973-2016)国家行业标准的,给予旅游厕所投资者适当补助支持。新建旅游厕所,按3A、2A、1A三个等级,分别给予一次性15万元、10万元、5万元补助;改建旅游厕所,按3A、2A、1A三个等级,分别给予一次性8万元、5万元、3万元补助。

 

第五章  鼓励两岸旅游融合发展

 

第十九条  在平潭执业的台湾导游当年度带团满30天、45天、60天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万元、3万元、5万元奖励。

第二十条  鼓励组织台湾游客经平潭口岸入境旅游。对旅行社组织台湾游客经平潭口岸入境旅游,在平潭住宿2晚(含)以上,且年台湾游客人数达到500人次(含)至1000人次、1000人次(含)以上的,按年度分别给予旅行社250元/人次、300元/人次奖励。

第二十一条  鼓励组织区外游客经平潭赴台旅游。对旅行社组织接待区外游客以组团形式经平潭口岸赴台旅游,并在平潭住宿1晚(含)以上的,给予组团社或承担赴台团组地接业务的旅行社120元/人次奖励。

第二十二条  岚台航线因故停航补贴。对旅行社组织团队游,已订购“海峡号”“丽娜轮”船票,因自然因素(如暴雨、大浪、台风等)停航采取其他交通方式赴台湾或来平潭的,给予旅行社单航程300元/人次补贴。

第二十三条  支持台湾民宿发展。对按照上述第五条兑现民宿奖励扶持,且由台湾企业或台湾个体工商户经营的民宿,在上述奖励扶持基础上再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扶持。

 

第六章  鼓励旅游人才培养

 

第二十四条  鼓励导游在平潭执业。对在区内旅行社执业的中级、高级、特级导游,每年在区内带团满60天的,讲解服务良好规范、无重大投诉或违法行为的,按中级、高级、特级每人每年给予0.5万元、1万元、2万元奖励。

第二十五条  鼓励导游获取荣誉。对与区内旅行社签约达3年以上的导游,在全国导游大赛中取得一、二、三等奖及单项奖,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6万元、4万元及2万元奖励;在全省导游大赛中取得一、二、三等奖及单项奖,分别给予一

次性5万元、3万元、2万元及1万元奖励;获评金牌导游、金牌讲解员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6万元奖励。

第二十六条  鼓励就读旅游服务性专业取得大专(含)以上学历、毕业3年以内的毕业生来实验区就业,在实验区旅游企业全职就业一年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万元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措施所指黄金季为6月1日至8月31日(星期五、星期六和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旺季为4月1日至5月31日(星期五、星期六和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9月1日至10月31日(星期五、星期六和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淡季为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

第二十八条  在实验区享受优惠政策的高星级酒店建设项目:1.土地使用权若需转让给不符合本措施规定的优惠对象的,应退回政府已发的全部奖励金,补缴已优惠的相关费用。2.项目业主必须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条款动工建设、投入运营,并在试运营之日起两年内获评五星级酒店资格或与国际品牌酒店管理公司签订五年及以上委托管理合同且正式冠名,方可享受优惠政策。如有特殊情况,经批准可适当延期一年。3.未能在约定时间开工建设,未经批准超过约定时间完成建设,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或擅自变更许可内容的项目,

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第二十九条  本措施所述的“年度缴纳入库税收总额”和“年度缴纳入库的地方级税收”,均指在平潭注册、纳税、纳统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缴纳的所有税收及其地方级财政留存部分,包括企业缴纳的各类税收和企业股东、职工等缴纳的与本企业相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地方级留存部分。以上均不含海关税收,不含多元化经营企业在区内的房地产、建筑施工类项目缴纳的税收,含上缴省级后实际返还实验区的税收。经营贡献奖补按缴纳税收入库期进行奖补。

第三十条  同一项目或事项的扶持(奖励、补助等),涉及本措施或其他扶持政策的,按就高原则,不重复奖励。

第三十一条  实施奖补评估机制,奖补对象有以下情形的,取消奖励申报资格,有权追回2年内已兑现的奖补。

(一)诚信信誉等级评估被认定为一般失信、严重失信的旅游经营者。

(二)A级旅游景区、五星级酒店、“甲级”“乙级”“丙级”“岚宿之星”民宿被降级或摘牌的。

(三)发生重大事故,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

(四)发生性质恶劣、影响大的重大投诉事件,并经查实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明确需要追回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加强资金绩效评估与监督检查。对企业存在骗取财政资金的,应全额收回已经拨付的资金,已拨付资金未

全额收回前以及收回后的两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的任何实验区财政资金扶持项目,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措施自2021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平潭综合实验区关于鼓励扶持旅游业发展的十条措施》(岚综管综﹝2019﹞84号)《平潭综合实验区关于扶持高星级酒店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岚综管综﹝2019﹞85号)同时废止。已按照《平潭综合实验区关于扶持高星级酒店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岚综管综﹝2019﹞85号)开展招商谈判,并在2021年12月31日前签订产业监管协议的,按原政策执行。上述政策废止前产生的奖补项目,经区旅游文体局认定后,可于2022年4月30日前至区行政服务中心申请兑现,逾期视为主动放弃奖补资格,将不再予以兑现。

第三十四条  本措施解释权归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具体由实验区旅游文体局会同创新研究院、行政审批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