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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江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连政办〔2021〕28号

时间:2021-03-05作者:宇辰管理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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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我县电子商务产业发展,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文〔2014〕157 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九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5〕89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加快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榕政办〔2019〕1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实施示范园区、企业奖励

对被授予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直播)示范园区(基地)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被授予国家、省级电子商务(直播)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推进电商产业园区建设

(一)园区建设奖励。对符合以下条件的电商产业园的运营商给予奖励:

(1)使用面积在3000—10000平方米且实际运营1年以上,入驻电子商务关联服务企业超20家(含20家),园区内企业电子商务年交易总额达6000万元以上(其中纳入统计部门统计的销售额达3000万元),电子商务年交易额500万元以上的企业达3家的,给予运营单位一次性补助30万元;

(2)使用面积在10000-30000平方米且实际运营1年以上,入驻电子商务关联服务企业超30家(含30家),园区内企业电子商务年交易总额达1亿元以上(其中纳入统计部门统计的销售额达5000万元),电子商务交易额800万元以上的企业达3家的,给予运营单位一次性补助60万元;

(3)使用面积30000平方米以上且实际运营1年以上,入驻电子商务关联企业超50家(含50家)且网络年交易总额达3亿元以上的(其中纳入统计部门统计的销售额达1.5亿元),电子商务交易额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达5家的,给予运营单位一次性补助100万元;

(二)场地租金补助。对满足上述条件的电商(直播)园区,且对入驻园区的企业实行租金优惠政策的,对园区运营主体租赁给电商企业及电商服务企业的面积给予10元/㎡的月租补贴,每个园区年租金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三、培育示范性电商平台与网店

(一)实施销售奖励。对网络年交易额达5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网络年销售额达到2500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自营网站、网店,以及婚庆、健康、旅游、养老服务等非实物商品(软件、游戏、广告及互联网增值服务,各类充值、缴费业务除外)网络销售额达500万元、1500万元以上的企业自营网站、网店,分别给予各档一次性最高20万元、50万元奖励。

(二)提升纳统奖励。对纳入限额以上商贸统计名录库,正常上报统计数据一年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给予每家企业一次性奖励15万元;属工业企业将网上电子商务交易额剥离出来,成立独立的法人电子商务企业并纳入限额以上商贸统计名录库的,给予每家企业一次性奖励15万元。(不重复享受现行服务业或商贸统计奖励政策)

(三)减免电商财税。对注册地在我县的电子商务法人企业,纳入限额以上商贸统计名录库,年缴纳税收(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首次超过100万元的,按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次年开始,按其缴纳税收地方留成新增部分的50%给予奖励。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快递资费补助。鼓励电商企业网上销售本县农副产品,对销售额(以审计报告为准)达到100万元以上、快递费用(以快递企业正规发票为准)达到1万元以上的电商企业,给予快递费用总额的30%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五)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对引进和投资建设的我县电子商务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政策,经县政府审核同意后给予扶持。

(六)支持招引管理及技术人才。围绕平台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和紧缺急需人才,按照福州市、连江县《关于鼓励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七条措施》给予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引进奖励、个税返还、租房补贴等政策支持。

四、支持电商配套服务企业发展

(一)支持开展电子商务专业服务。 对从事电子商务平台开发、策划设计、代运营、分销应用、网络推广、摄影摄像、咨询和培训、人工智能、信用认证、溯源验证等(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快递企业除外)电子商务专业服务企业,年服务电商企业收入30万以上(代运营收入100万以上)、服务非关联企业3家以上的,一次性给予服务电商企业年收入的2%补助,最高补助10万元。

(二)支持快递物流企业协同发展。(1)对服务我县电商平台、(网店、自营APP)年电商类快递业务量达到100万件以上(统计口径以邮政管理部门统计数据为依据,下同),服务开展电商业务的企业客户数(单个企业快递业务量年超过1万件)不少于10家,给予奖励20万元;(2)快递企业年电商类快递业务量达到200万件以上,服务开展电商业务的企业客户数(单个企业快递业务量年超过2万件)不少于20家,给予奖励30万元。

五、支持农村电子商务发展

支持应用“互联网+旅游”“互联网+农产品”等运营模式促进农产品销售、农村旅游及休闲资源等的推广。对带动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休闲农业资源、农村旅游资源等网上销售、推广,且网上年销售额达50万元以上的,给予投入主体年度推广费50%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10万元。

六、鼓励发展跨境电商

对在我县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的认定企业,当年出口额在30万美元以上的(以海关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监管平台统计数字为准,出口列入我县统计,服从我县出口指标调度),每30万美元给予1万元人民币奖励。

七、其他事项

1.本意见中的企业是指:在我县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并在税务部门登记纳税,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电商运营或专业配套服务的企业和相关机构(不含自然人)。电子商务企业申报数据以平台交易为准,快递企业由邮政管理部门提供。

2.本意见所列一次性奖励项目是指:在本措施规定时限内,同类项目仅可获得一次奖励,已获得县级及以上同类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对上一年已获得资金奖励的企业,如第二年网络交易额增幅明显,达到省级、市级或县级更高档次奖励条件,可继续申请省、市、县资金奖励。企业获得示范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企业纳税的地方留成部分。

3.本措施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试行2年,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本措施由县工信局、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