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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火炬高新区关于进一步推动数字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 厦高管规〔2022〕3号

时间:2022-09-19作者:宇辰管理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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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29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稳住经济大盘,充分发挥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数字资源、数字技术优势,以建设金砖国家新工业革命伙伴关系创新基地数字经济核心区、中国软件名园等特色产业基地为重点,加快推动数字产业化发展和产业数字化转型,使数字经济成为推动高新区经济发展的“主引擎”,结合高新区实际,特制定本措施。
  一、鼓励企业转型升级
  (一)应用示范奖励
  对当年度入选国家级、省级、市级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5G、智能网联、信息技术应用创新、新基建、开源芯片等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相关示范项目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1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单家企业(包含其关联企业)每年获得奖励总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二)高质量发展奖励
  对当年度入选国家“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综合竞争力”百强、“全国文化企业30强”、中国互联网企业100强榜单的企业,福建省“互联网企业50强”“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业五十强”“文化企业十强”榜单的企业,以及入选厦门市重点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按“晋级补差”原则,国家级给予50万元,省、市级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只能享受一次本项奖励。
  (三)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奖励
  对首次获批省级或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的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只能享受一次本项奖励。该条款可与省、市级政策叠加享受。
  (四)鼓励孵化高成长企业
  对当年度年营业收入200万元(含)以上1亿元(含)以下、本科及以上学历占比80%及以上的企业,按其当年度利润总额的10%给予奖励,单家企业每年享受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二、支持企业增产增效
  (五)支持建设中国软件名园
  面向智慧警务、智慧海洋、智慧法院、轨道交通和智慧医疗领域,给予企业自主研发的、具有明确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信息技术服务销售奖励,额度为当年度通过验收的软件产品或信息技术服务实际到账金额的5%。企业和采购方为关联企业的不享受本条款支持;国有企业不享受本条款支持。
  (六)支持文化科技领域高质量发展
  鼓励企业进一步加强网络游戏、动漫、影视作品的研发创作和运营管理,支持基础工具软件的研发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搭建。对实际开展游戏运营,以及动画、电影发行业务的企业,按其运营的游戏、发行的动画和电影在当年度取得营业收入的1%给予奖励;对于参与过当年度上映动画、电影的制作公司,按其制作费的1%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200万元。
  (七)鼓励参与采购项目
  对企业当年度参与“政府项目采购”,按单个采购合同金额给予一定奖励:(1)单个合同金额达3000万元以上的,按合同金额的2%给予奖励;(2)单个合同金额达1000万元以上3000(含)万元以下的,按合同金额的3%给予奖励;(3)单个合同金额达100万元以上1000(含)万元以下的,按合同金额的4%给予奖励。若企业参与国家级项目采购,给予合同金额2%的额外叠加奖励。每家企业年度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上述(五)至(七)项,每家企业仅能享受其中一项,同一款产品或服务仅能享受其中一项。
  (八)股权转让奖励
  对投资数字经济的企业或其个人股东取得的股权转让净收益给予奖励。对于当年度企业股权转让所得收益达到8000万元(含)以上、个人股权转让收益达到2500万元(含)以上的,分别按其股权转让收益的1.2%和1%给予奖励,企业和个人奖励所得不超过2022年度对高新区经济贡献的95%。
  三、加快培育数字服务新业态新模式
  (九)扩大数字服务出口规模
  加快建设厦门软件园国家数字服务出口基地,培育一批具有较强市场竞争能力和国际影响力的服务贸易行业和龙头企业。根据市级相关政策给予1:1配套奖励。
  (十)打造数字服务出口支撑平台
  鼓励企业向“一带一路”、金砖等国际市场推广中国技术、标准和产品,对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所发生的法律、会计、人才、知识产权、金融等费用,通过火炬创新券服务给予支持。
  本措施由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