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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时间:2022-10-09作者:宇辰管理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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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厦门科技创新体系,促进产学研紧密结合,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能力,充分发挥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在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和产业集群公共技术研发与服务平台建设中的引导和示范作用,依据《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是依托在行业或技术领域具有较强影响力和研发实力的骨干企业、高校或科研机构等非贸易实体组建的财务独立核算或具独立法人地位的研发机构。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工程中心的确认和管理等工作。

鼓励、引导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组建工程中心,经确认后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和扶持。

第四条 工程中心的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一)针对行业或领域发展中的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问题,组织攻关,带动原始创新;积极转化有应用前景的科研成果,组织技术集成和关联配套,开发成熟配套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技术装备和新产品;协助企业引进急需的国外技术,充分发挥产学研合作优势,开展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活动;自主研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装备。

(二)积极为行业培训急需的各类技术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结合国内外智力引进工作,积极开展各种技术和管理培训、行业或领域的新技术讲座、国内外科技合作与交流活动等,特别是开展海峡两岸产业与科技合作交流活动。

(三)实行开放服务,接受地方政府、行业或部门以及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等单位委托的研究开发和检测任务,创造条件争取各种认证资格,积极为企业提供研发、检测和技术咨询等各项服务。

 

第二章 申请与确认

第五条 申请确认市级工程中心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生产性企业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软件类企业年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高校必须依托专业学院(每个学院原则上只建一个);科研机构必须具有独立法人地位,规模在100人以上(每个研究机构原则上只建一个)。

(二)具有较强的研究开发能力,在该技术领域处于国内领先水平,研发人员超过30人。

(三)企业持续进行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四)曾经承担、完成国家或省、市科技计划项目,或自主研发的项目获得过国家、省市科技奖励,或有科技成果转化经验,创新绩效显著。

(五)组织体系完善,有明确发展目标和规划,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建立了科学的运营管理体制和科技创新机制,能够提供开放服务。

(六)负责人重视工程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公共服务意识和科学化管理能力,能为工程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并确保对工程中心的持续投入和提供后勤保障。

(七)拥有若干技术水平较高、工程化实践和项目管理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批较高水平的工艺技术研究、产品开发和分析检测技术人员;拥有一定数量的熟练技术工人。

(八)具备工程技术试验设备和工艺设备,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手段,具有一定的科研开发场所等基础设施。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局根据“成熟一个,确认一个”的原则,组织确认。对于多个同类企业申请确认同类工程中心并且具备招标条件的,由市科学技术局组织招投标。

第七条 申请工程中心确认程序如下:

(一)申请单位向市科学技术局提出书面确认申请,申报材料包括:

1、厦门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确认申请表;

2、厦门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情况报告;

3、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4、其他证明材料。

(二)市科学技术局根据申请材料对申请单位进行调研核实后,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三)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由市科学技术局会同市财政局和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审核情况按照公正、公开、公平原则,在厦门市科技信息网上公示10天,接受社会监督。

(四)经公示无异议的工程中心,由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联合行文批准,颁发统一制作的牌匾、证书,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和财政科技经费资助。

 

第三章 绩效考评

第八条 对已确认的工程中心,按照《厦门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评价指标体系》,每两年进行一次绩效考评。绩效考评程序如下:

(一)工程中心根据要求报送以下评价材料:

1、近两年的工作报告;

2、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鉴证的企业近两年的研究开发费用情况;

3、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二)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符合条件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对报送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对,按照《厦门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进行分析评估,评估结果在厦门市科技信息网上公示。

第九条 工程中心评估结果分为以下等级:

(一)评估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估得分80~89分为良好;

(三)评估得分70~79分为合格;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估为不合格:

1、评估得分低于70分;

2、逾期一个月不报送评价材料且未有正当理由的;

3、提供虚假评价材料。

第十条 通过绩效考评的工程中心,优先获得市科技计划项目的支持并推荐申报国家项目;评估优秀且符合国家、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申报条件,推荐其申报国家、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厦门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资格,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一)连续两次评估不合格;

(二)所依托单位自行要求取消;

(三)所依托单位被依法终止;

(四)所依托单位有偷、漏税或骗取出口退税、侵害知识产权等严重的违法行为,或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五)所依托单位提供材料的内容及数据弄虚作假的。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工程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可与依托单位共有一个法人代表。鼓励、支持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工程中心。工程中心财务实行独立核算,管理规范。

第十三条 工程中心次年1月向市科学技术局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分析报告其所在领域的工程技术科研进展及国内外产业发展动态与趋势。

第十四条 工程中心在国家和地方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的指导下,发挥市场机制,面向全市相关行业、企业和科研单位,承接技术开发和工程化设计任务,实行有偿服务,逐步实现科研—开发—产品—市场-再开发的良性循环,取得的经济收益,主要用于其自身的事业发展。

第十五条 工程中心要采取开放、流动和竞争的机制,不断吐故纳新,保持精干力量,逐步形成一支年龄梯次、专业结构合理的优秀工程技术人员队伍。

第十六条 工程中心所依托单位发生改制、合并、分立、股权转让、更名等重大变更事项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三个月内,向市科学技术局书面报告有关变更情况;

如属国家、省认定工程中心的,需同时将有关变更情况向国家、省主管部门报告。对市级工程中心,市科学技术局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原确认的工程中心资格是否保留。

 

  第五章 资助经费及使用

第十七条 工程中心建设经费由依托单位自筹解决。对获得市级工程中心确认的,市财政按厦委发〔2006〕13号文规定,以项目的形式给予资助,其中:获得市级工程中心确认的,给予50万元科技经费资助;获得国家级工程中心确认的,给予补足300万元科技经费资助。

第十八条 政府资助资金根据年度预算安排,由工程中心依托单位提出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实际的具体项目报送市科学技术局,经专家评审论证后,会同市财政局下达项目资金计划,拨付资金。项目完成后,市科学技术局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第十九条 项目资助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购置研究开发试验所必需的仪器设备和必要的技术及软件,不得用于基建支出。

第二十条 新添置的有关仪器、设备和高价值软件等,按照有关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经费使用情况由依托单位编报年度决算表,报送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备案,并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与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一个月后施行。《厦门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厦科联字〔2007〕0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