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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著作权法》中作品定义和类别有哪些变化?

时间:2021-10-08作者:宇辰管理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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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著作权法》第三条对作品定义的修改和扩大,满足了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减少了因新技术的发展带来的类型不明、涵盖不能、范畴不清的争议。《著作权法》第三条中作品的定义和类别有哪些变化?这些修改有何意义?
 
新修订的《著作权法》中作品定义和类别有哪些变化?
2020年新修订的《著作权法》第三条对作品定义进行了修改和扩大。在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前,保护的作品类型限于列举的八种作品类型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作品。随着科技的发展,这样的分类模式不足以涵盖新出现的作品形式,使得这类作品难以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为了适应新类型作品的发展,新修订《著作权法》将第九项兜底条款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变更为“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这一开放式分类模式,以不断满足新出现的作品类型。此外,将第六项“电影作品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改为“视听作品”这一更宽泛的概念,以此来减少因新技术的发展带来的类型不明、涵盖不能、范畴不清的争议。修订后的作品类别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视听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新修订的《著作权法》主要通过哪种方法对作品进行分类?
主要通过类型化分析法进行分类。类型化分析法在法律适用中具有正当性。其中一个重要功能便是示例指引,提供找法便利,减轻解释负担,节省司法运作成本,降低社会成员判断特定行为法律性质的决策成本。其次就是规则匹配。不同类型作品的权利主体、权利内容、保护期限及例外规则均不同,如展览权只针对美术作品、摄影作品,摄制权只针对视听作品,因此新作品的归类不能仅判断其表现形式、直观感受判断与哪类作品相似,更重要的是要考虑与哪种作品类型规则相契合。第三,规范功能。类型化分析使公众能快速、简便地检测某种表达形式是否纳入作品范围之内,在文化市场中有助于明晰权利界限、维护交易安全,降低交易风险。第四,确立作品标准。不同类型作品的创作要求不同,不同类型作品的表现形式与效果均不同,应该采取不同程度的要求与标准。
 
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对作品定义与类型的修改有何意义?
2020年《著作权法》第三条的修改有利于解决作品类型限定的僵化性司法困境,封闭式的作品类型定义将新类型作品排除在外,若需要对作品进行司法保护则有扩张解释之嫌,而开放式的作品分类模式既贯彻了作品类型法定原则,又能解决作品类型限定的僵化性司法困境。同时,此类模式有利于实现著作权法鼓励作品创作与传播的立法宗旨,在与时俱进中保障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新兴文化产业的繁荣发展。
 
如何避免以“其他符合作品特征的智力成果”予以保护所带来的“寒蝉效应”?
首先从功利主义视角,考虑新类型作品保护的是否有利于激励新领域创作,对作品创造的激励必须是有限度的。其次从法律价值视角,考虑新类型作品保护是否能维持保护公众利益与作品作者利益的平衡,应充分考虑法律价值取向,审慎地对新类型作品提供有限保护,既不能一概排除新类型作品,但也不能扩张保护,不利于知识的有效传播和利用。第三从社会规范视角,考虑是否有社会规范能替代法律发挥规制功能。对于尚未形成社会规范共识的新型行业,以法律规范予以引导则具可行性。最后从国际发展视角,考虑新类型作品保护是否有利于保护国民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