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专利法第45条的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都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也就是自专利授权之日起,任何人或单位均可就此专利提起无效宣告请求。
1、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期限
自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的任何时间。
2、无效宣告程序中提供证据的期限
无效请求人自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补充理由和提交新的证据,否则,可以不予考虑。
3、无效宣告请求费的期限
无效请求人自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无效宣告请求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