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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语可不可以拿来注册商标?

时间:2021-07-02作者:宇辰管理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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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到广告语想必大家都不陌生吧,在生活中和网上,我们经常可以看到很多脍炙人口的广告语,甚至很多广告语都成为了经典。但广告语毕竟是广告语,和商标还是有区别的,那么广告语可以拿来注册商标吗?
 
 广告语可不可以拿来注册商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八条: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九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所以广告语是可以作为商标来申请注册的,但要符合《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例如李宁“一切皆有可能”;麦当劳“我就喜欢”;耐克“just do it”都是注册成功的典范。
 
  广告用语作为商标注册,应至少符合4个条件(不考虑与在先权利冲突):
 
  1.不能有不良影响;
 
  2.不能直接表示商品功能或特点;
 
  3.有显著特征;
 
  4.是否存在混淆。
 
  既然能作为广告用语,通常推定没有不良影响。广告用语作为商品信息的传播工具,自然会表述商品的品种、质量、功能等特点。但是直接表述商品或服务的功能特点,不符合商标注册的条件;间接表述或者予以暗示,通常不被禁止。
 
  广告用语有显著特征,这有两方面的要求,其一,不能用商事活动中常用的话语或词句,这个容易理解。其二,广告用语不易过长,太长容易被认定缺少显著特征。字数越多,越容易被认定为普通的广告用语。简短本身就是标志符号的基本特征之一。另外,当一条广告语长期同特定的商品或者服务联系在一起使用,并经过大量的广告宣传等活动,并在消费群体中使该标语与其商品或服务建立了唯一的对应关系,从而具备商标识别功能,可以注册。
 
  混淆是判断商标侵权的核心要件,它是商标区别功能获得法律保护的基础,广告用语使用行为“可能导致混淆,误解或欺诈”,广告用语使用他人商标搭便车,增加其商业机会的行为,通常被拒绝注册。
 
  因此,企业要想把广告语成功注册商标,还是要注意多方面因素。并不是所有的广告语都能注册成功,字节跳动公司曾申请过的“头条你关心的才是头条”及图形构成的商标就遭遇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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