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给予实施专利强制许可请求的审批
一、适用范围
本部分适用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强制许可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实施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的审批
子项名称:给予实施专利强制许可请求的审批
审批类别:非行政许可审批
项目编码:33010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主席令第 8 号)“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一)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二)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第四十九条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第五十条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第五十一条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专利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 306 号)“第七十四条请求给予强制许可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强制许可请求书,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将强制许可请求书的副本送交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应当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期满未答复的,不影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决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作出驳回强制许可请求的决定或者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前,应当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拟作出的决定及其理由。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专利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作出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同时符合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关于为了解决公共健康问题而给予强制许可的规定,但中国作出保留的除外。”
四、受理机构
国家知识产权局
五、决定机构
国家知识产权局
六、审批数量
无限制
七、办事条件
符合专利法中规定的启动强制许可情形。
八、申请材料
给予实施专利强制许可请求的,请求人需提交签字或盖章的《强制许可请求书》。依据专利法第 48 条、第 51 条理由提出实施专利强制许可请求的,应提交必要证据。
九、申请接收方式
专利局通过窗口、邮寄方式接收请求人提出的实施专利强制许可请求。
十、办理方式
一般程序,即包括提交请求、初步审查、副本转送专利权人、专利权人陈述意见、听证、给予强制许可。
十一、审批收费依据与标准
本服务不收取任何费用。
十二、审批结果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认为请求给予强制许可的理由成立的,作出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认为请求给予强制许可的请求不符合规定的,作出驳回强制许可请求的决定。
第二部分 终止实施专利强制许可请求的审批
一、适用范围
本部分适用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强制许可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实施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的审批
子项名称:终止实施专利强制许可请求的审批
审批类别:非行政许可审批
项目编码:33010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主席令第 8 号)“第五十五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专利权人,并予以登记和公告。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根据强制许可的理由规定实施的范围和时间。强制许可的理由消除并不再发生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专利权人的请求,经审查后作出终止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
《专利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 306 号)“第七十四条请求给予强制许可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强制许可请求书,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将强制许可请求书的副本送交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应当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期满未答复的,不影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决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作出驳回强制许可请求的决定或者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前,应当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拟作出的决定及其理由。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专利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作出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同时符合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关于为了解决公共健康问题而给予强制许可的规定,但中国作出保留的除外。”
四、受理机构
国家知识产权局
五、决定机构
国家知识产权局
六、审批数量
无限制
七、办事条件
符合强制许可自动终止情形。
专利权人也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终止强制许可的决定,请求终止强制许可的,应当提交终止强制许可请求书。
八、申请材料
请求终止强制许可的,应当提交终止强制许可请求书,写明下列各项:
(一)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专利权人的国籍或者注册的国家或者地区;
(三)请求终止的给予强制许可决定的文号;
(四)请求终止强制许可的理由和事实;
(五)专利权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受托机构的名称、机构代码以及该机构指定的代理人的姓名、执业证号码、联系电话;
(六)专利权人的签字或者盖章;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还应当有该机构的盖章;
(七)附加文件清单;
(八)其他需要注明的事项。
请求书及其附加文件应当一式两份。
九、申请接收方式
专利局通过窗口、邮寄方式接收请求人提出的实施专利强制许可请求。
十、办理方式
一般程序,即包括提交请求、初步审查、副本转送被许可人、被许可人陈述意见、终止强制许可。
十一、审批收费依据与标准
本服务不收取任何费用。
十二、审批结果
经审查,认为请求终止强制许可的理由成立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作出终止强制许可的决定。终止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写明下列各项:
(一)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取得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
(三)被给予强制许可的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及授权公告日;
(四)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的文号;
(五)决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六)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印章及负责人签字;
(七)决定的日期;
(八)其他有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