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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受理和审批办事指南

时间:2021-04-29 17:24作者:宇辰管理 点击:
 
目录
第一部分 专利申请受理和审批
第二部分 PCT 申请进入国家阶段审批
第三部分 费用减缴请求审批
第四部分 专利申请法律手续文件的办理
第五部分 恢复权利请求审批
第六部分 更正错误请求的审批
第七部分 中止程序请求审批
第八部分 专利权评价报告
第十部分 要求优先权声明的审批
第十一部分 改正优先权要求请求
第十二部分 专利申请授权公告及颁证
第十三部分 撤回优先权声明的审批
第十四部分 保密专利的确定
第十五部分 电子申请用户注册审批
第十六部分 电子申请用户注册信息变更审批
第十七部分 纸件转电子申请审批
第十八部分 办理专利登记簿副本
第十九部分 查阅复制专利申请案卷
第二十部分 优先权文件数字接入服务(DAS)
第二十一部分 双边优先权电子交换
第二十二部分 PPH 请求的审批
第二十三部分 PCT 国际申请的审批
第二十四部分 专利申请优先审查
 
第一部分 专利申请受理和审批
一、适用范围
本部分适用于专利申请的受理和审批。
二、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专利申请受理和审批
子项名称:专利申请受理和审批
审批类别:非行政许可审批
项目编码:33003
三、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和第二十八条:
第三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第四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根据本法办理。
第十九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申请人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本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理专利国际申请。
对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不授予专利权。
第二十六条 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说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申请人无法说明原始来源的,应当陈述理由。
第二十七条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以及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等文件。
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二)《专利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 306 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五条至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二十一条:
第二条 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第三条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范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和证明文件。
 第四条 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为递交日。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专利代理机构;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请求书中指明的联系人。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 15 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根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应当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为送达日。
 文件送交地址不清,无法邮寄的,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满 1 个月,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第二章 专利的申请 第十五条至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八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请求书、说明书(实用新型必须包括附图)和权利要求书,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请求书、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和简要说明后,应当明确申请日、给予申请号,并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九条 专利申请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说明书(实用新型无附图)或者权利要求书的,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简要说明的;
(二)未使用中文的;
(三)不符合本细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
(四)请求书中缺少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或者缺少地址的;
(五)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或者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的;
(六)专利申请类别(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不明确或者难以确定的。
第四十二条第三款 分案的申请不得改变原申请的类别。
第一百一十九条 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文件或者办理各种手续,应当由申请人、专利权人、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由专利代理机构盖章。
第一百二十条 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有关申请或者专利权的文件,应当使用挂号信函,不得使用包裹。
 除首次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外,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各种文件、办理各种手续的,应当标明申请号或者专利号、发明创造名称和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姓名或者名称。
 一件信函中应当只包含同一申请的文件。
 第一百二十一条 各类申请文件应当打字或者印刷,字迹呈黑色,整齐清晰,并不得涂改。附图应当用制图工具和黑色墨水绘制,线条应当均匀清晰,并不得涂改。
 请求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和摘要应当分别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
 申请文件的文字部分应当横向书写。纸张限于单面使用。
四、受理机构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五、决定机构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六、审批数量
无限制
七、办事条件
就一项发明创造要求获得专利权的单位或个人,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提交申请文件,缴纳申请费用。
八、申请材料
1. 以书面形式申请专利的,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交申请文件一式一份。
申请发明专利的,应当提交专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请求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说明书附图(必要时)。
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专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请求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说明书附图。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专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请求书、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以及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
2. 以电子形式申请专利的,应当通过专利电子申请系统(电子申请客户端或在线业务办理平台)以电子文件形式提交相关文专利申请文件及手续,提交文件的格式应符合《电子申请文件格式要求说明》《关于外观设计专利电子申请提交规范注意事项》的相关要求。
九、申请接收方式
1.纸件文件接收方式:申请人可以当面提交申请文件至专利局受理大厅、专利局各代办处受理窗口,或将申请文件邮寄到专利局受理处、专利局各代办处。
2.电子文件接收方式:专利电子申请系统。
十、办理基本流程
1.面交新申请的受理
2.邮寄新申请的受理
3.电子申请的受理
用户通过专利电子申请系统(电子申请客户端或在线业务办理平台)提交文件,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
十一、收费依据与标准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270 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征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7 号)。
申请费
(1)发明专利 900 元
(2)实用新型专利 500 元
(3)外观设计专利 500 元;
申请附加费
(1)权利要求附加费从第 11 项起每项加收 150 元(2)说明书附加费从第 31 页起每页加收 50 元,从第 301页起每页加收 100 元
公布印刷费 50 元;
优先权要求费(每项) 80 元。
十二、审批结果
专利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确定申请日,给出申请号,发出受理通知书和缴费通知书(或费用减缴审批通知书)。
专利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发出不受理通知书。在专利局受理处或者代办处窗口直接递交的专利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直接向当事人说明原因,不予接收。
十三、结果送达
1.直接送达:
11
当事人在受理窗口当面提交专利申请文件的,一般在受理窗口接收通知和决定,也可以要求通知书邮寄送达。
当事人逾期未领取的,通知书将以邮寄方式送达。
2.邮寄送达:
不直接送达的文件,专利局通过邮局以挂号信的方式把通知和决定送交当事人。
3.电子方式送达:
对于以电子文件形式提交的专利申请,专利局以电子文件形式向专利申请提交人发出各种通知书、决定和其他文件,专利申请提交人应当按照电子专利申请系统用户注册协议规定的方式接收。
4.公告送达:
专利局发出的通知和决定被退回的,如果确定文件因送交地址不清或者存在其他原因无法再次邮寄的,应当在专利公报上通过公告方式通知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满一个月,文件视为已经送达。电子申请用户未及时接收通知或决定的,不作公告送达。
十四、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收到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之后认为该通知书上记载的申请日与邮寄该申请文件日期不一致的,可以请求专利局更正申请日。
专利局受理处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日更正请求后,应当检查更正请求是否符合下列规定:
(1) 在递交专利申请文件之日起两个月内或者申请人收到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一个月内提出。
(2) 附有收寄专利申请文件的邮局出具的寄出日期的有效证明,该证明中注明的寄出挂号号码与请求书中记录的挂号号码一致。
符合上述规定的,应予更正申请日;否则,不予更正申请日。
准予更正申请日的,专利局受理处应当作出重新确定申请
日通知书,送交申请人,并修改有关数据;不予更正申请日的,
应当对此更正申请日的请求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并说明理
由。
当事人对专利局确定的其他文件递交日有异议的,应当提供专利局出具的收到文件回执、收寄邮局出具的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材料。证明材料符合规定的,专利局应当重新确定递交日并修改有关数据。
申请人可以对受理过程中出现的其他错误,如著录项目信息错误、费减结论审批错误等,提出修改更正请求,并附具相应证明文件,受理处审查确属错误的,发出修改更正通知书。
申请人如对受理阶段的通知或决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提出行政诉讼。
 
第二部分 PCT 申请进入国家阶段审批
一、适用范围
本部分适用于 PCT 申请进入国家阶段手续的办理。
二、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专利申请受理和审批
子项名称:PCT 申请进入国家阶段审批
审批类别:非行政许可
项目编码:33003
三、办理依据
《专利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 306 号)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四条和一百零五条:
第一百零三条 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在专利合作条约第二条所称的优先权日(本章简称优先权日) 起 30 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申请人未在该期限内办理该手续的,在缴纳宽限费后,可以在自优先权日起 32 个月内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
第一百零四条 申请人依照本细则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 以中文提交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书面声明,写明国际申请号和要求获得的专利权类型;
(二) 缴纳本细则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费、公布印刷费,必要时缴纳本细则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的宽限费;
(三) 国际申请以外文提出的,提交原始国际申请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中文译文;
(四) 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书面声明中写明发明创造的名称,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和发明人的姓名,上述内容应当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以下简称国际局) 的记录一致;国际申请中未写明发明人的,在上述声明中写明发明人的姓名;
(五) 国际申请以外文提出的,提交摘要的中文译文,有附图和摘要附图的,提交附图副本和摘要附图副本,附图中有文字的,将其替换为对应的中文文字;国际申请以中文提出的,提交国际公布文件中的摘要和摘要附图副本;
(六) 在国际阶段向国际局已办理申请人变更手续的,提供变更后的申请人享有申请权的证明材料;
(七) 必要时缴纳本细则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附加费。
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 项至第(三) 项要求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给予申请号,明确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日期(以下简称进入日),并通知申请人其国际申请已进入中国国家阶段。
国际申请已进入中国国家阶段,但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七) 项要求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其申请视为撤回。
第一百零五条 国际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在中国的效力终止:
(一) 在国际阶段,国际申请被撤回或者被视为撤回,或者
国际申请对中国的指定被撤回的;
(二) 申请人未在优先权日起 32 个月内按照本细则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的;
(三) 申请人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但自优先权日起 32 个月期限届满仍不符合本细则第一百零四条第(一) 项至第(三) 项要求的。
依照前款第(一) 项的规定,国际申请在中国的效力终止的,不适用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依照前款第(二) 项、第(三) 项的规定,国际申请在中国的效力终止的,不适用本细则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四、受理机构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五、决定机构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六、审批数量
无限制
七、办事条件
在国际阶段,国际申请不存在被撤回或者被视为撤回,或者国际申请对中国的指定被撤回的情形,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希望在中国获得专利保护的,应当自优先权日起三十个月内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未在该期限内办理的,在缴纳宽限费后,可以自优先权日起三十二个月内办理该手续。
在中国内地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八、申请材料
(一)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需要提交的文件国际申请以外文提出的,需要提交以下文件:
1.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声明(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制定的表格)。
2.原始国际申请的说明书中文译文。
3. 原始国际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文译文。
4. 摘要的中文译文。
5. 原始附图副本和摘要附图副本(有附图和摘要附图时)。
附图中有文字的,应当将其替换为对应的中文文字。
国际申请以中文提出的,需要提交以下文件:
1.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声明(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制定的表格)。
2.国际公布文本中的摘要副本。
3. 国际公布文本中的摘要附图副本(有摘要附图时)。
4. 在完成国际公布前,申请人请求提前处理并要求提前进行国家公布的,还需要提交原始申请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及附图(有附图时) 的副本。
(二)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需要缴纳的费用缴纳规定的申请费、公布印刷费(发明专利申请),必要时缴纳宽限费、申请附加费。如果要求优先权的,还应当缴纳优先权要求费。
九、申请接收方式
申请人应当以书面形式(纸件形式)或者电子文件形式提交专利申请文件。
1.申请人以书面形式申请专利的,应当将申请文件及其他文件当面交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的受理窗口或寄交至“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
2.申请人以电子文件形式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办理电子申请用户注册手续,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电子申请系统(中国专利电子申请网 cponline.cnipa.gov.cn)提交申请文件及其他文件。
费用可以直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缴纳,也可以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电子申请注册用户,可以通过登录中国专利电子申请网(cponline.cnipa.gov.cn)使用网上缴费系统缴纳费用。
十、办理基本流程
(一)办理 PCT 申请进入国家阶段手续
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即以书面形式或者电子文件形式提交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文件,并以国际申请号缴纳相关费用。
(二)PCT 申请进入国家阶段手续的审批
经审查,PCT 申请进入国家阶段手续符合相关规定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应当给予国家申请号,明确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日期,并发送《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通知书》通知申请人其国际申请已进入中国国家阶段。不符合规定的,发送《国际申请不能进入中国国家阶段通知书》
十一、办理方式
 一般程序,即包括申请、接收、审查与决定等。
十二、审批收费依据与标准
收费依据: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专利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2441 号)(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270号)(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
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时应当缴纳的费用及数额参见下表。
国家阶段费用的减缴:
由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受理局受理的国际申请,申请人在国际阶段缴纳并缴足申请费、申请附加费(适用时)和检索费的,在进入国家阶段时免缴申请费及申请附加费(适用时)。
十三、审批结果
予以批准的,给予申请号,明确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日期,并发出《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通知书》;
不予批准的,发出《国际申请不能进入中国国家阶段通知书》。
十四、结果送达
对于以书面形式提交的专利申请,一般情况下,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以邮寄的方式向申请人发出《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通知书》或《国际申请不能进入中国国家阶段通知书》。
对于以电子文件形式提交的专利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以电子文件形式向申请人发出《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通知书》或《国际申请不能进入中国国家阶段通知书》,申请人应当按照电子专利申请系统用户注册协议规定的方式接收。
十五、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即提交规定的文件并足额缴纳规定的费用,保证文件真实合法,不弄虚作假。在审批过程中不以任何方式干扰审批工作。
对相关审批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行政复议法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提出行政诉讼。
 
第三部分 费用减缴请求审批
一、适用范围
本部分适用于费用减缴请求的审批。
二、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专利申请受理和审批
子项名称:费用减缓请求审批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项目编码:33003
三、办理依据
(一)《专利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 306 号)第一百条:
第一百条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缴纳本细则规定的各种费用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减缴或者缓缴的请求。减缴或者缓缴的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
(二)《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第八条:
第八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收费减缴请求书后,应当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减缴请求的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
四、受理机构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五、决定机构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六、审批数量
无限制
七、办事条件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减缴上述收费:
(一)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 5000 元(年 6 万元)的个人;
(二)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 100 万元的企业;
(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应当分别符合前款规定。
八、申请材料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提交费用减缴请求书及相关证明材料。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通过专利事务服务系统提交费减备案请求并经审核批准备案的,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再次请求减缴专利收费,仅需提交费用减缴请求书,无需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个人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在费用减缴请求书中如实填写本人上年度收入情况,同时提交所在单位出具的年度收入证明;无固定工作的,提交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关于其经济困难情况证明。
企业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在费用减缴请求书中如实填写经济困难情况,同时提交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在汇算清缴期内,企业提交上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提交法人证明材料复印件。
九、办理基本流程
专利费减备案系统登录地址:http://cpservice.cnipa.gov.cn;电子申请注册用户可使用电子申请注册用户名登录;非电子申请注册用户需注册公众用户名登录。
十、办理方式
 申请人在专利费减备案系统提交备案请求,获得备案号后提交费用减缴请求,并将证明文件提交到代办处进行审核。
十一、审批收费依据与标准
本项审批不收取任何费用。
十二、审批结果
予以批准的,发出《费用减缴审批通知书》,同意减缴费用。
不予批准的,发出《费用减缴审批通知书》,不同意减缴费用。
十三、结果送达
审批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送。
十四、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应当如实、准确地提供用于备案的证明文件,并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在专利收费减缴请求时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虚假证明材料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在查实后撤销减缴专利收费决定,通知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补缴已经减缴的收费,并取消其自本年度起五年内收费减缴资格,期满未补缴或者补缴额不足的,按缴费不足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申请人对相关审批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行政复议法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提出行政诉讼。
 

 
第四部分 专利申请法律手续文件的办理
一、适用范围
本部分适用于专利申请法律手续文件的提交和办理。主要包括:延长期限请求的审批、放弃专利权声明的审批、发明专利请求提前公布声明的审批、实质审查请求的审批、改正译文错误请求的审批、著录项目变更请求的审批、撤回专利申请的审批。
二、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专利申请受理和审批
子项名称:延长期限请求的审批、放弃专利权声明的审批、发明专利请求提前公布声明的审批、实质审查请求的审批、改正译文错误请求的审批、著录项目变更请求的审批、撤回专利申请的审批。
审批类别:非行政许可审批
项目编码:33003
三、受理机构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四、决定机构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五、审批数量
无限制
六、办事条件
办理专利申请法律手续文件时,应符合如下条件:
(1)纸件申请,提交的法律手续文件为纸件;电子申请,由电子申请注册用户提交电子件;
(2)相关法律手续文件应当使用专利局制定的标准表格;
(3)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由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4)符合专利法及实施细则规定的相关期限内,足额缴纳相关费用;
(5)证明文件真实有效、清晰可辨,电子申请的证明文件符合相关电子证明文件的要求。
(6)专利申请为专利保护期内的有效专利,未专利失效。
七、办理地点、文件接收方式
1. 纸件申请:邮寄或者面交。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蓟
门桥西土城路 6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邮政编码:100088
2.电子申请:通过 CPC 客户端或在线业务办理平台提交
网址 http://cponline.cnipa.gov.cn
八、办理基本流程
提交法律手续文件的,总体流程如图所示。
九、法律手续审批具体要求和流程
 
(一)延长期限请求
1.办理依据
《专利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 306 号)第六条第四款、第八十六条第三款、第九十九条第二款:
第六条第四款 当事人请求延长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十六条第三款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调解书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恢复有关程序的手续。自请求中止之日起 1 年内,有关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归属的纠纷未能结案,需要继续中止有关程序的,请求人应当在该期限内请求延长中止。期满未请求延长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自行恢复有关程序。
第九十九条第二款 延长期限请求费应当在相应期限届满之日前缴纳,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提出请求。
2.申请材料和办理基本流程
请求延长期限的,应当提交延长期限请求书和缴纳延长期限请求费。总体流程如下图所示。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延长期限请求进行审批,即对审查延长期限请求书和延长期限请求费进行审查。延长期限请求不符合规定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延长期限审批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延长期限的理由;符合规定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延长期限审批通知书,告知延长后的期限届满日。


(七)撤回专利申请声明
1.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主席令第 8 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可以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随时撤回其专利申请。
《专利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 306 号)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撤回专利申请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声明,写明发明创造的名称、申请号和申请日。
撤回专利申请的声明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好公布专利申请文件的印刷准备工作后提出的,申请文件仍予公布;但是,撤回专利申请的声明应当在以后出版的专利公报上予以公告。”
2.申请材料和办理基本流程
授予专利权之前,申请人随时可以主动要求撤回其专利申请。申请人撤回专利申请的,应当提交撤回专利申请声明,并附具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同意撤回专利申请的证明材料,或者仅提交由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撤回专利申请声明。
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撤回专利申请的手续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并附具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同意撤回专利申请的证明材料,或者仅提交由专利代理机构和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撤回专利申请声明。
撤回专利申请不得附有任何条件。
撤回专利申请声明不符合规定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符合规定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手续合格通知书。撤回专利申请的生效日为手续合格通知书的发文日。
撤回专利申请的声明是在专利申请进入公布准备后提出的,申请文件照常公布或者公告,但审查程序终止。对于已经公布的发明专利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公报上予以公告。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要求撤销撤回专利申请的声明。
十、办理方式
 一般程序,即包括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通知书送达、结果公开等。
十一、审批收费依据与标准
各法律手续详见上述表格。
十二、审批结果
详见上述表格。
十三、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决定后,专利查询系统实时显示审批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通过邮寄或者电子申请用户通过客户端接收相关审批决定的通知书。
十四、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应当如实、准确地提供用于办理法律手续的各类证明文件,并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对相关审批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行政复议法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提出行政诉讼。
 
第五部分 恢复权利请求审批
一、适用范围
本部分适用于恢复权利请求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专利申请受理和审批
子项名称:恢复权利请求
审批类别:非行政许可
项目编码:33003
三、办理依据
《专利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 306 号)第六条:第六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 2 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 2 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 2 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当事人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还应当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不适用于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期限。
四、受理机构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五、决定机构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六、办理要求
当事人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还应当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 1000 元。对于电子申请,当事人可提交纸件形式的恢复权利请求书。
(一)恢复权利请求书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写明申请号(或专利号)及发明创造名称
2.写明恢复权利理由
当事人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6 条第 1 款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应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同意承担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失效期间的法律责任的声明。
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6 条第 2 款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如实填写请求恢复权利的理由。
3.签字或盖章
当事人应当在恢复权利请求书上按照规定签章,签章应当为原迹并与案件中记载的内容一致。
委托代理机构的,恢复权利请求书应当由代理机构签章,也可由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签章。
未委托代理机构的,恢复权利请求书应当由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签章;有多个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其中一人签章即可。
(二)缴纳费用
当事人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6 条第 2 款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在恢复期限内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 1000 元。当事人同时请求恢复申请权、优先权、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或生物材料样品保藏的,不再另收恢复权利请求费。
(三)消除造成权利丧失的原因
当事人在请求恢复权利的同时,应当完成尚未完成的行为,消除造成权利丧失的原因。
(1)关于未缴纳申请费视为撤回的恢复足额缴纳申请费、申请费附加费,发明专利申请还应包括公布印刷费。
(2)关于未提出实质审查请求视为撤回的恢复
提交实质审查请求书并足额缴纳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
(3)关于指定期限视为撤回的恢复
提交答复文件。
(4)关于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恢复按照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中注明的金额缴足首年年费、登记费、印花税。
(5)关于专利权终止的恢复
按照专利权终止年度当年的缴费通知书中规定的金额缴足年费,并按终止年度全额年费的25%缴纳年费滞纳金。如果专利权人请求恢复权利时已进入下一专利年度年费的缴纳期限,则应同时缴足下一年度的年费。
(6)PCT 申请进入国家阶段后,未补缴费用视为撤回的恢复按照补正通知书规定的金额缴纳相关费用。
七、请求提交方式
恢复权利请求书可以面交、寄交以及以电子文件形式提交。
八、审批结果
(一)准予恢复
对于恢复权利请求符合规定或经补正符合规定,并消除了造成权利丧失的原因的,专利局作出“合格”的审查结论,准予恢复权利,并向办理恢复手续的当事人发出恢复权利请求审批通知书。对于已公告过处分决定的,还应在专利公报上公告恢复权利的决定。
(二)不予恢复
不予恢复的情形如下:
(1)恢复权利请求是在规定期限届满后提出,并且恢复权利请求费是在规定期限届满后缴纳的;
(2)请求恢复的案件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条第5款规定的情形;
(3)当事人期满未补正或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
(4)当事人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条第1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但恢复权利请求书中所陈述的理由和提交的证明材料不符合相关规定或不能被认定为不可抗拒的理由的。
第六部分 更正错误请求的审批
一、适用范围
本部分适用于针对专利公告、专利单行本中出现的错误进行更正的手续审批程序。
二、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专利申请受理和审批
子项名称:更正错误请求的审批
审批类别:非行政许可审批
项目编码:33003
三、办理依据
(一)《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八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专利公告、专利单行本中出现的错误,一经发现,应当及时更正,并对所作更正予以公告。
(二)《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八章:
第五部分第八章 1.3.2.16 节 专利局对专利公报上出现的印刷及其他错误,一经发现,应当在更正栏中及时更正。各种不同类型错误的更正分别公布。公布的项目包括:主分类号、申请号(或专利号)、原公告所在卷号、更正项目、更正前内容、更正后内容。
第五部分第八章 2.3 节 专利局对发明专利申请单行本、发明专利单行本、实用新型专利单行本及外观设计专利单行本的错误,一经发现,应当及时更正,重新出版更正的专利申请或专利单行本,并在其扉页上作出标记。
四、受理机构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五、决定机构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六、审批数量
无限制。
七、办事条件
请求人应是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或专利代理机构。
八、申请材料
 在专利公报或单行本中出现的错误,当事人请求专利局更正错误的,应提交更正错误请求书。
更正错误请求书填写的内容应当符合手续文件的形式要求,并且满足下列条件:
1.请求人是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或其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
2.请求更正的内容是在专利公报或单行本中出现的错误。
错误是指请求更正的内容与客观实际不符合。
3.更正错误请求书中应写明正确的专利申请号、发明名称、请求更正的事项等,并经由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或其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签章。专利局自行发现的专利公报或单行本错误,即行修改,无需当事人提交申请材料。
九、申请接收方式
纸件文件可通过面交或寄交至专利局受理处或专利局各代办处。专利电子申请可通过电子形式提交。
十、办理基本流程
专利局收到更正错误请求书后,根据请求书中陈述的内容判断是否启动更正程序。确需启动的,经审查员确认后更正相应错误信息并告知当事人。在必要情况下,还将启动更正公告及更换专利证书程序。
十一、办理方式
 一般程序,即包括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更正公告、更换证书等。
十二、审批收费依据与标准
不收取任何费用
十三、审批结果
经审查不属于可更正情形的,审查员向当事人发出相应通知书并说明原因。
经审查属于错误应进行更正的,审查员启动更正程序,发出修改更正通知书,修改相关错误事项,有必要的情况下,在专利公报上进行更正公告,并启动更换专利证书等程序。
十四、结果送达
通过邮寄或其他方式向申请人发送相关通知书,有必要的情况下,在专利公报中予以公告。
十五、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对更正错误请求相关审批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行政复议法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提出行政诉讼。
 

 
第七部分 中止程序请求审批
一、适用范围
本部分适用于权属纠纷当事人请求中止。
二、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专利申请和受理
子项名称:中止程序请求审批
审批类别:非行政许可
项目编码:33003
三、办理依据
《专利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 306 号)第八十二条、第八十六条:
第八十二条 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过程中,被请求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的,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中止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为被请求人提出的中止理由明显不能成立的,可以不中止处理。
第八十六条 当事人因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归属发生纠纷,已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中止有关程序。依照前款规定请求中止有关程序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请求书,并附具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人民法院的写明申请号或者专利号的有关受理文件副本。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调解书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恢复有关程序的手续。自请求中止之日起 1 年内,有关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归属的纠纷未能结案,需要继续中止有关程序的,请求人应当在该期限内请求延长中止。期满未请求延长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自行恢复有关程序。
四、受理机构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五、决定机构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六、办理要求
权属纠纷当事人请求中止的,应当提交中止程序请求书并附具证明文件,无需缴纳费用。中止请求书和证明文件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中止程序请求书
1.中止程序请求书应当填写中止请求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和邮编;联系人姓名、地址和邮编;中止请求人为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应当填写另一方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和邮编。
2.委托代理机构的,应当填写代理机构信息。
3.中止程序请求书中填写的请求中止案件的申请号(或专利号)、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及发明创造名称应当与案件记载的内容一致。
(二)专利代理委托书
中止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的,应当提交专利代理委托书,并注明委托权限。
(三)证明文件
中止请求人应当提交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通知书正本或者副本。受理权属纠纷的机关应当对该专利申请(或专利)权属纠纷案有管辖权;受理通知书中应当写明受案案由为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权属纠纷;证明文件中记载的申请号(或专利号)、发明创造名称和权利人应当与中止程序请求书填写的一致。
七、请求提交方式
中止程序请求书可以面交、寄交以及以电子文件形式提交。
八、审批结果
1.中止请求手续符合规定或者经补正后符合规定的,专利局向专利申请(或专利)权属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发出中止程序审批通知书,并告知中止期限的起止日期。
2.中止请求手续不符合规定或者经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专利局向中止请求人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九、中止期限
(一)中止期限
对于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权属纠纷的当事人提出的中止请求,中止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年,期限自中止程序请求书提交之日起算,期限届满日为该月的相应日(遇法定节假日不顺延)且期限届满日不能超过专利法第42条规定的专利权有效期(如请求中止的期限超出了专利权有效期,则以专利权有效期的届满日为中止期限的届满日),期限届满未提出延长中止期限请求的,专利局自动结束该中止程序。
(二)中止延长
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权属纠纷在中止期限1年内未能结案,需要继续中止程序的,请求人应当在中止期满前提出延长请求,并提交权属纠纷受理部门出具的说明尚未结案原因的证明文件。
中止程序可以延长一次,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中止程序的延长不收取延长费。
十、中止的结束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调解书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尽快向专利局办理恢复有关程序的手续。
当专利局收到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后或中止期限届满,专利局将结束中止程序。
(一)收到调解书或判决书结束中止
专利局收到当事人提交的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调解书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后,文件符合规定并且未涉及权利人变更的,专利局发出中止程序结束通知书,通知双方当事人,恢复有关程序,中止程序的结束日为当事人提交的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调解书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的递交日。文件不符合规定的,专利局向请求人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二)期限届满结束中止
中止期限届满且没有收到当事人延长期限请求的,在中止期限届满后1个月专利局自行结束中止程序,向权属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发出中止程序结束通知书。
第八部分 专利权评价报告
一、适用范围
本部分适用于专利申请的受理和审批。
二、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专利申请受理和审批
子项名称: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的审批
审批类别:非行政许可审批
项目编码:33003
三、办理依据
《专利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 306 号)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六条 授予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公告后,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应当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写明专利号。
每项请求应当限于一项专利权。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不符合规定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请求人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未提出请求。
第五十七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后 2 个月内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对同一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有多个请求人请求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仅作出一份专利权评价报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查阅或者复制该专利权评价报告。
四、受理机构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五、决定机构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六、审批数量
无限制
七、办事条件
请求人应当是请求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涉及专利案件的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
八、申请材料
专利权人自行办理专利权评价报告手续的,应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
专利权人委托原案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权评价报告手续的,应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
专利权人另行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权评价报告手续的,应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和专利代理委托书。
利害关系人自行办理专利权评价报告手续且利害关系人是专利实施独占许可的被许可人的,应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原件或复印件(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已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可以在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中填写备案号,不提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利害关系人是专利实施普通许可的被许可人的,应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原件或复印件以及专利权人授予被许可人起诉权的证明文件(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已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可以在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中填写备案号,不提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利害关系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权评价报告手续且利害关系人是专利实施独占许可的被许可人的,应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专利代理委托书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原件或复印件(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已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可以在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中填写备案号,不提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利害关系人是专利实施普通许可的被许可人的,应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专利代理委托书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原件或复印件以及专利权人授予被许可人起诉权的证明文件(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已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可以在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中填写备案号,不提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九、申请接收方式
通过电子申请客户端 http://cponline.cnipa.gov.cn/,注册并下载客户端,通过电子申请客户端提交。
通过交互式平台 http://cponline.cnipa.gov.cn/,注册并在线提交。
通过纸件寄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 6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收,邮编 100088)。
通过纸件面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 6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大厅)。
十、办理基本流程
请求人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缴纳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合格后,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
请求人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缴纳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提出的请求存在形式缺陷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办理手续补正通知书,待请求人提交合格的文件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合格,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人未按期补正或补正不合格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请求人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提出的请求属于不能办理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情形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待案件具备办理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条件时,请求人可再行办理专利权评价报告手续。
十一、办理方式
 一般程序,即包括提交请求、审查与决定、专利权评价报告(通知书)制作与送达等。
十二、审批收费依据与标准
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收取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 2400 元。
十三、审批结果
予以批准的,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
不予批准的,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存在需要补正的形式缺陷的,发出办理手续补正通知书。
十四、结果送达
审批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送。
十五、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如实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及相关证明文件,缴纳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
请求人认为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存在需要更正的错误的,可以在收到专利权评价报告后两个月内提出更正请求。
 

 
第九部分 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
一、适用范围
本部分适用于专利申请的受理和审批。
二、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专利申请受理和审批
子项名称: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
审批类别:非行政许可审批
项目编码:33003
三、办理依据
(一)《专利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 306 号)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五条 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决定公告后,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请求作出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的,应当提交请求书,并指明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号。每项请求应当限于一项实用新型专利。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作出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的请求后,应当进行审查。请求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通知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
(二)《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过渡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 54 号)第二条:
第二条 修改前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适用于申请日在2010 年 2 月 1 日前(不含该日)的专利申请以及根据该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适用于申请日在 2010 年 2 月 1 日以后(含该日,下同)的专利申请以及根据该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但本办法以下各条对申请日在2010 年 2 月 1 日前的专利申请以及根据该申请授予的专利权的特殊规定除外。
四、受理机构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五、决定机构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六、审批数量
无限制
七、办事条件
请求人应是请求出具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涉及专利案件的专利权人。
八、申请材料
专利权人自行办理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手续的,应提交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请求书。
专利权人委托原案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手续的,应提交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请求书。
专利权人另行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手续的,应提交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请求书和专利代理委托书。
九、申请接收方式
通过电子申请客户端 http://cponline.cnipa.gov.cn/,注册并下载客户端,通过电子申请客户端提交。
通过交互式平台 http://cponline.cnipa.gov.cn/,注册并在线提交。
通过纸件寄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 6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收,邮编 100088)。
通过纸件面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 6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大厅)。
十、办理基本流程
请求人提交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请求书,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合格后,出具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
请求人提交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请求书,提出的请求存在形式缺陷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办理手续补正通知书,待请求人提交合格的文件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合格,出具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请求人未按期补正或补正不合格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请求人提交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请求书,提出的请求属于不能办理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的情形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待案件具备办理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的条件时,请求人可再行办理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手续。
十一、办理方式
 一般程序,即包括提交请求、审查与决定、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通知书)制作与送达等。
十二、审批结果
予以批准的,出具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
不予批准的,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存在需要补正的形式缺陷的,发出办理手续补正通知书。
十三、结果送达
审批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送。
十四、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如实提交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请求书及相关证明文件。
请求人认为作出的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存在需要更正的错误的,可以在收到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后两个月内提出更正请求。
 
第十部分 要求优先权声明的审批
一、适用范围
本部分适用于专利申请文件中要求优先权声明事项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专利申请受理和审批
子项名称:要求优先权声明的审批
审批类别:非行政许可审批
项目编码:33003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主席令第 8 号)第二十九、三十条: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条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四、受理机构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五、决定机构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六、审批数量
无限制
七、办事条件
要求外国优先权:
(一)在先申请应当是在外国第一次提出;
(二)依照该国同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
(三)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
(四)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
要求本国优先权
(一)在先申请应当是在中国第一次提出;
(二)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十二个月内;
(三)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
八、申请材料
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同时,在请求书中填写优先权声明,并在申请日起三个月内提交以下材料:
1.要求外国优先权
(1)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及其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文题录。
(2)涉及优先权转让的,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及其优先权转让证明中文题录。
2.要求本国优先权
(1)涉及优先权转让的,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
(2)电子申请,涉及优先权转让的,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中文题录。
(3)涉及涉外转让的,提交国务院商务部门颁发的《技术出口许可证》或《自由出口技术合同登记证书》,或者地方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自由出口技术合同登记证书》。
九、申请接收方式
专利局受理处、专利局各代办处、电子申请客户端。
十、办理基本流程
(一)要求外国优先权
1.填写优先权声明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在请求书中声明;未在请求书中提出声明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且不得恢复。
优先权声明中应当写明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原受理机构名称。未写明或者错写其中的一项或者两项内容,且申请人已在申请日起三个月的期限内提交了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可以办理补正手续。
2.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及副本中文题录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应当自申请日起三个月内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未要求该项外国优先权。
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要求包括:
(1)在先申请文件的副本应当由该在先申请的原受理机构出具;
(2)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格式应当符合国际惯例,至少应当表明原受理机构、申请人、申请日、申请号;
(3)要求多项优先权的,应当提交全部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4)依照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在先申请的受理机构签订的协议,专利局通过电子交换等途径从该受理机构获得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申请人提交了经该受理机构证明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5)已向专利局提交过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需要再次提交的,可以仅提交该副本的中文题录,但应当注明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原件所在案卷的申请号;
(6)应当同时提交标准格式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文题录。
3. 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及优先权转让证明中文题录(1)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的申请人与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记载的申请人应当一致,或者是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记载的申请人之一。
(2)申请人完全不一致,且在先申请的申请人将优先权转让给在后申请的申请人的,应当在提出在后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由在先申请的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未要求该项外国优先权。
(3)优先权转让证明如果已在专利局备案的,可以仅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中文题录,并在题录中填写备案号。
(二)要求本国优先权
1.填写优先权声明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在请求书中声明。未在请求书中提出声明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且不得恢复。
优先权声明中应当写明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原受理机构名称(中国)。未写明或者错写其中的一项或者两项内容的,可以办理补正手续。
2.在先申请和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的要求在先申请和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在先申请应当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应当是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2)在先申请不应当是分案申请;
(3)在先申请的主题没有要求过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或者虽然要求过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但未享有优先权;
(4)该在先申请的主题,尚未授予专利权。以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的申请日为时间判断基准。
(5)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是在其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十二个月内提出的。对于要求多项优先权的,以最早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为时间判断基准,即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的申请日是在最早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十二个月内提出的。
3.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申请人在请求书中写明了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和申请号的,即视为提交了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不需要另行提交。
4. 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及优先权转让证明中文题录
(1)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的申请人与在先申请中记载的申请人应当一致。
(2)申请人不一致的,应当在提出在后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由在先申请的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未要求该项优先权。
(3)优先权转让证明如果已在专利局备案的,可以仅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中文题录,并在题录中填写备案号。
(4)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在先申请的申请人包含中国内地的个人或者单位,在后申请人为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申请人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的同时,还需要提交国务院商务部门颁发的《技术出口许可证》或《自由出口技术合同登记证书》,或者地方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自由出口技术合同登记证书》。先申请的申请人包含中国内地的个人或者单位,在后申请人为香港、澳门或者台湾地区的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参照以上规定办理。
5.在先申请的撤回
要求本国优先权成立的,其在先申请自在后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视为撤回,且不得恢复。
(三)要求台湾优先权
1.适用时间
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应当在 2010 年 9 月 12 日或之后,在后申请应当在 2010 年 11 月 22 日或之后提出。
2.填写优先权声明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在请求书中声明;未在请求书中提出声明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且不得恢复。
优先权声明中应当写明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原受理机构名称(台湾地区)。未写明或者错写其中的一项或者两项内容,且申请人已在申请日起三个月的期限内提交了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可以办理补正手续。
3.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及副本中文题录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应当自申请日起三个月内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未要求该项台湾优先权。
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要求包括:
(1)在先申请文件的副本应当是由台湾地区有关主管部门出具;
(2)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应当至少表明原受理机构、申请人、申请日、申请号;
(3)要求多项优先权的,应当提交全部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4)已向专利局提交过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需要再次提交的,可以仅提交该副本的中文题录,但应当注明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原件所在案卷的申请号;
(5)应当同时提交标准格式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文题录。
4. 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及优先权转让证明中文题录(1)要求台湾优先权的在后申请的申请人与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记载的申请人应当一致,或者是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记载的申请人之一。
(2)申请人完全不一致,且在先申请的申请人将优先权转让给在后申请的申请人的,应当在提出在后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由在先申请的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未要求该项台湾优先权。
(3)优先权转让证明如果已在专利局备案的,可以仅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中文题录,并在题录中填写备案号。
(四)要求优先权的在先申请是由中国局受理的 PCT 申请1.填写优先权声明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在请求书中声明;未在请求书中提出声明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且不得恢复。
优先权声明中应当写明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原受理机构名称。未写明或者错写其中的一项或者两项内容,且申请人已在申请日起三个月的期限内提交了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可以办理补正手续。
2.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及副本中文题录要求优先权的在先申请是由中国局受理的 PCT 申请的,可以不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3. 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及优先权转让证明中文题录(1)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的申请人与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记载的申请人应当一致,或者是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记载的申请人之一。
(2)申请人完全不一致,且在先申请的申请人将优先权转让给在后申请的申请人的,应当在提出在后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由在先申请的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未要求该项优先权。
(3)优先权转让证明如果已在专利局备案的,可以仅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中文题录,并在题录中填写备案号。
十一、办理方式
 一般程序,即包括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公布等。
十二、审批收费依据与标准
优先权要求费,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收费标准》;
涉及优先权恢复的,缴纳恢复费,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收费标准》。
十三、审批结果
予以批准的,给予优先权合格结论,并在专利公布文件扉页中记载优先权数据。
不予批准的,发出《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
十四、结果送达
作出合格的审查决定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公布文件扉页中公布优先权数据。
作出不合格的审查决定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按申请的提交方式,纸件申请通过邮寄方式,电子申请通过电子申请客户端发送《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
十五、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可以在《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的恢复期限内办理恢复手续。
申请人对相关审批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行政复议法提起行政复议。
 

 
第十一部分 改正优先权要求请求
一、适用范围
本部分适用于改正优先权要求手续的办理。
二、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专利申请受理和审批
子项名称:改正优先权要求请求的审批
审批类别:非行政许可
项目编码:33003
三、办理依据
(一)《专利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 306 号)第一百一十条:
申请人在国际阶段已要求一项或者多项优先权,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该优先权要求继续有效的,视为已经依照专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提出了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自进入日起 2 个月内缴纳优先权要求费;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要求该优先权。申请人在国际阶段已依照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提交过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时不需要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申请人在国际阶段未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交;申请人期满未补交的,其优先权要求视为未提出。
(二)《专利审查指南》(国家知识产权令第 55 号)第三部分第一章 5.2.1:
申请人认为在国际阶段提出的优先权书面声明中某一事项有书写错误,可以在办理进入国家阶段手续的同时或者自进入日起两个月内提出改正请求。改正请求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写明改正后的优先权事项。对于申请人未向国际局提交过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在提出改正请求的同时还应当附上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作为改正的依据。不符合规定的,视为未提出该改正请求。
四、受理机构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五、决定机构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六、审批数量
无限制
七、办事条件
申请人认为在国际阶段提出的优先权书面声明中某一事项有书写错误,可以在办理进入国家阶段手续的同时或者自进入日起两个月内提出改正请求。
八、申请材料
申请人请求改正优先权声明中的书写错误,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1.提交改正优先权要求请求书。
2.如果申请人未向国际局提交过在先申请文件副本,提出改正请求的同时还应当附上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九、申请接收方式
申请人应当以书面形式(纸件形式)或者电子文件形式提交申请材料。
1.申请人以书面形式申请专利的,可以将申请材料当面交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的受理窗口或者寄交至“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
2.申请人以电子文件形式申请专利的,应当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电子申请系统(中国专利电子申请网http://cponline.cnipa.gov.cn/)提交申请材料。
十、办理基本流程
(一)提出改正优先权要求的请求
请求改正优先权要求的,应在办理进入国家阶段手续的同时或者自进入日起两个月内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材料。
(二)改正优先权要求请求的审批
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改正请求后,对提出请求的时限、填写的事项、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对优先权要求进行改正,并告知申请人改正后的事项。不符合规定的,向申请人发出视为未提出该改正请求的通知。
十一、办理方式
 一般程序,即包括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等。
十二、审批收费依据与标准
本事项不收费。
十三、审批结果
予以批准的,告知申请人改正后的事项;不予批准的,发出视为未提出该改正请求的审批决定。
十四、结果送达
对于以书面形式(纸件形式)提交的专利申请,一般情况下,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以邮寄的方式向申请人告知审批结果。
对于以电子文件形式提交的专利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以电子文件形式向申请人告知审批结果。
十五、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改正优先权要求的文件,并保证文件的真实合法,不弄虚作假。在审批过程中不以任何方式干扰审批工作。
对相关审批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行政复议法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提出行政诉讼。
 
第十二部分 专利申请授权公告及颁证
一、适用范围
本部分适用于专利申请授权办登手续的办理、授权公告及颁发专利证书以及未办理办登手续的后续处理。
二、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专利申请受理和审批
子项名称:办理专利权登记手续的审批
审批类别:非行政许可审批
项目编码:33003
三、办理依据
(一)《专利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第三十九条 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条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第九十七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后,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2 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申请人按期办理登记手续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授予专利权,颁发专利证书,并予以公告。期满未办理登记手续的,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
第九十七条 申请人办理登记手续时,应当缴纳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和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办理登记手续。
(三)《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九章
1 .1 .2 办理登记手续通知
专利局发出授予专利权通知的同时,应当作出办理登记手续的通知,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
1 .1 .3 登记手续
申请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应当缴纳专利登记费、授权当年的年费以及公告印刷费。发明专利申请还应一并缴纳除授权当年之外的各年度的申请维持费。申请人在办理登记手续的同时还应缴纳专利证书印花税。
1 .1 .4 颁发专利证书、登记和公告授予专利权决定申请人在规定期限之内办理登记手续的,专利局应当颁发法 39 及 40 专利证书( 含授予专利权决定) ,并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申请人办理登记手续后,专利局应当制作专利证书,进行专利权授予登记和公告授予专利权决定的准备。
1 .1 .5 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
专利局作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后,申请人在规定期限之内未办理登记手续的,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并通知申请人。该通知应当在期满后一个月内作出,并指明恢复权利的法律程序。自该通知发出之日起四个月期满,未收到恢复权利请求的,将专利申请案卷转入失效案卷库。对于发明专利申请,在将专利申请案卷转入失效案卷库前,在专利公报上公告该发明专利申请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
对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申请人未缴纳或未缴足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和授权当年年费的,或者对于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未缴纳或未缴足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授权当年年费和除授权当年外各年度申请维持费的,视为未办理登记手续。申请人已缴纳上述费用但未缴纳专利证书印花税的,不发给专利证书,但专利权授予的登记和公告程序照常进行,待申请人补缴专利证书印花税后补发专利证书。
四、受理机构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五、决定机构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六、审批数量
无限制。
七、办事条件
请求人应是专利申请人或专利代理机构。
八、申请材料
 无需提交任何材料。
 按照专利局发出的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中要求,在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 2 个月期限内足额缴纳授权当年的年费及印花税。
九、申请接收方式
费用可以直接向专利局( 包括各代办处) 缴纳,也可以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网上缴费或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的其他方式缴纳。
费用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的,应当在汇单上写明正确的申请号或者专利号、缴纳的费用名称;同时还应当写明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其通讯地址( 包括邮政编码)。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视为未办理缴费手续。
在中国境内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当事人向专利局缴纳费用,应当使用指定的外币,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但是另有规定的除外。
费用通过邮局汇付的,在汇单上写明了申请号或者专利号以及费用名称的,以邮局汇出的邮戳日为缴费日;未写明申请号或者专利号或者费用名称的,费用退回;被退回的费用视为未办理缴费手续。
费用通过银行汇付的,写明了申请号或者专利号以及费用名称的,以银行实际汇出日为缴费日;未写明申请号或者专利号或者费用名称的,费用入暂存。被入暂存的费用视为未办理缴费手续。
费用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的,自汇单上注明的汇出日,到专利局收到日超过十五日的,以专利局收到日为缴费日,但当事人能提供证明的除外。
各种费用的计算以人民币( 元)为单位。按规定应当使用外币支付的费用,按汇出该费用之日国家规定的汇兑率折合成人民币后结算。
十、办理基本流程
申请人或代理机构在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出的授予专利权通知书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之后,通过受理窗口当面缴纳、代办处窗口当面缴纳、银行汇付、邮局汇付或者通过电子申请网站网上缴纳办登费用。办理登记手续合格的,专利局授予专利权,颁发专利证书,并予以公告。
如申请人在规定期限之内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专利局将发出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通知书。申请人可以在视为放弃已取得专利权通知书4个月恢复期内,办理恢复权利手续,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缴纳恢复费并补充缴纳办等手续相关费用。经审批恢复权利手续合格的,专利局发出恢复权利审批通知书通知申请人,专利申请重新进入授权公告及颁证程序。
未办理或办理登记手续不合格且未在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恢复期内办理恢复手续合格的,该专利申请失效,同时予以公告
十一、办理方式
 一般程序,即包括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证件(文书)制作与送达、结果公开等。
十二、审批收费依据与标准
(一)收费依据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七条。
(二)收费标准
1.《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七十五号)》
2.财政部“财税【2016】78号”《专利收费减缴办法》以及“财税【2018】37号”《关于停征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十三、审批结果
 办登手续合格的,向专利权人颁发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
 未办理或办理登记手续不合格且未在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恢复期内办理恢复手续的,该专利申请失效。
十四、结果送达
通过邮寄或其他方式向申请人颁发专利证书,并在专利公报中予以公告。
放弃取得专利权或恢复权利审批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送。
十五、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专利申请授权公告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专利权人享有该专利权,并依法受到保护。
对办理登记手续、授权公告及颁发证书相关审批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行政复议法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提出行政诉讼。
 

 
第十三部分 撤回优先权声明的审批
一、适用范围
本部分适用于专利申请文件中撤回优先权声明事项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专利申请受理和审批
子项名称:撤回优先权声明的审批
审批类别:非行政许可审批
项目编码:33003
三、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主席令第 8 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可以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随时撤回其专利申请。
(二)《专利审查指南》(国家知识产权令第 55 号)
第一部
分第一章 6.2.3
6.2.3 优先权要求的撤回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之后,可以撤回优先权要求。申请人要求多项优先权之后,可以撤回全部优先权要求,也可以撤回其中某一项或者几项优先权要求。
申请人要求撤回优先权要求的,应当提交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撤回优先权声明。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手续合格通知书。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优先权要求撤回后,导致该专利申请的最早优先权日变更时,自该优先权日起算的各种期限尚未届满的,该期限应当自变更后的最早优先权日或者申请日起算,撤回优先权的请求是在原最早优先权日起十五个月之后到达专利局的,则在后专利申请的公布期限仍按照原最早优先权日起算。
要求本国优先权的,撤回优先权后,已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被视为撤回的在先申请不得因优先权要求的撤回而请求恢复。
四、受理机构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五、决定机构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六、审批数量
无限制
七、办事条件
在专利申请被授予专利权之前的任何时间均可办理。
八、申请材料
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撤回优先权声明。
九、申请接收方式
专利局受理处、电子申请客户端。
十、办理基本流程
申请人要求撤回优先权要求的,应当提交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撤回优先权声明。经审查,该声明符合规则的,审查员发出手续合格通知书。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需要注意:
1.优先权要求撤回后,导致该专利申请的最早优先权日变更时,自该优先权日起算的各种期限尚未届满的,该期限应当自变更后的最早优先权日或者申请日起算。
2.撤回优先权的请求是在原最早优先权日起十五个月之后到达专利局的,即申请文件已进入公布准备阶段的,在后专利申请的公布期限仍按照原最早优先权日起算。
3.要求本国优先权的,撤回优先权后,已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被视为撤回的在先申请不得因优先权要求的撤回而请求恢复。
十一、办理方式
 一般程序,即包括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等。
十二、审批收费依据与标准
本事项不收费。
十三、审批结果
予以批准的,发出《手续合格通知书》。
不予批准的,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十四、结果送达
作出合格的审查决定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按申请的提交方式,纸件申请通过邮寄方式,电子申请通过电子申请客户端发送《手续合格通知书》。
作出不合格的审查决定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按申请的提交方式,纸件申请通过邮寄方式,电子申请通过电子申请客户端发送《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十五、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对相关审批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行政复议法提起行政复议。
 

 
第十四部分 保密专利的确定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保密专利申请的审查和事务办理。
二、办理依据
(一)《专利法》第四条
第四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
第七条 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由国防专利机构受理并进行审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的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及时移交国防专利机构进行审查。
经国防专利机构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国防专利权的决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其受理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以外的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及时作出按照保密专利申请处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保密专利申请的审查、复审以及保密专利权无效宣告的特殊程序,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五条 保密专利申请经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作出授予保密专利权的决定,颁发保密专利证书,登记保密专利权的有关事项。
三、受理机构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四、决定机构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五、审批数量
无限制
六、申请条件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并且尚未公开的,可以提出保密请求。
七、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1.申请文件
提交专利申请时,在发明专利请求书第 20 栏或者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第 17 栏的保密请求栏目中进行勾选。
2.保密证明材料(必要时)
具有定密资质的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中应当注明:申请人名称、发明名称、密级、保密期限、保密原因及要点、机要交换地址、定密单位联系人及电话、定密单位签章。
(二)申请材料提交
请求保密的专利申请必须以纸件方式通过受理窗口提交或者寄交。
 
第十五部分 电子申请用户注册审批
一、适用范围
本部分适用于电子申请用户注册的审批。
二、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专利申请受理和审批
子项名称:电子申请用户注册审批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项目编码:33003
三、办理依据
《关于专利电子申请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 57 号)
第二条:
第二条 提出专利电子申请的,应当事先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签订《专利电子申请系统用户注册协议》(以下简称用户协议)。
开办专利电子申请代理业务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以该专利代理机构名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签订用户协议。申请人委托已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签订用户协议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电子申请业务的,无须另行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签订用户协议。
四、受理机构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五、决定机构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六、审批数量
无限制
七、办事条件
通过中国专利电子申请网实名注册电子申请用户。
八、申请接收方式
自 2016 年 10 月 29 日 12 时起,电子申请用户注册手续应当在电子申请网站自助办理。
九、办理基本流程
1.在线注册。登陆中国专利电子申请网,点击图示“注册”,按照提示操作。
2.使用居民身份证号码以外的证件号码注册的个人,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外证件号码注册的法人,需要在填写注册信息后,邮寄注册材料(证件复印件签字或加盖公章)至专利局受理处办理注册手续。
十、办理方式
注册方式为在线注册,必要时邮寄证明材料进行注册。
十一、审批收费依据与标准
本项审批不收取任何费用。
十二、审批结果和送达方式
网上自助注册成功的,系统将以回执的形式返回注册结果、用户名和密码,不再发出纸件形式注册审批通知书。
邮寄证明文件的,专利局将发出纸件形式注册审批通知书。
十三、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应当认真阅读用户协议,如实、准确地提供用于注册的文件,并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对相关审批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行政复议法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提出行政诉讼。
 

 
第十六部分 电子申请用户注册信息变更审批
一、适用范围
本部分适用于电子申请用户注册信息变更的审批。
二、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专利申请受理和审批
子项名称:电子申请用户注册信息变更审批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项目编码:33003
三、办理依据
《专利审查指南》(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 55 号)第五部分
第十一章:
第五部分第十一章 3.4 电子申请用户信息的变更注册用户的密码、详细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及信息提示方式等信息发生变更的,注册用户应当登录电子申请网站在线进行变更。注册用户的姓名或者名称、类型、证件号码、国籍或注册地、经常居所地或营业所所在地等信息发生变更的,注册用户应当向专利局提交电子申请用户注册信息变更请求书及相应的证明文件,办理变更手续。注册用户代码不予变更。
四、受理机构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五、决定机构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六、审批数量
无限制
七、办事条件
电子申请注册用户信息发生变更。
八、申请材料及接收方式
在线变更:用户的密码、详细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及信息提示方式等信息发生变更的,注册用户应当登录电子申请网站在线进行变更,不需要提供证明材料。
当面提交或邮寄变更材料:注册用户的姓名或者名称、类型、证件号码、国籍或注册地、经常居所地或营业所所在地等信息发生变更的,注册用户应当向专利局提交电子申请用户注册信息变更请求书及相应的证明文件,如用户本人签字的身份证复印件,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公司更名的还应当提交工商部门同意变更的材料。
九、办理基本流程
在线变更:登陆中国专利电子申请网→登录对外服务→用户信息
提交变更材料:当面提交至专利局受理大厅或邮寄至专利
局受理处,审查后发出《电子申请注册请求审批通知书》。
十、审批收费依据与标准
本项审批不收取任何费用。
十一、审批结果
审查合格的,发出《电子申请注册请求审批通知书》,同意变更。
审查不合格的,发出《电子申请注册请求审批通知书》,不同意变更。
十二、结果送达
网上自助变更成功的,不再发出纸件形式注册审批通知书。
当面提交或邮寄证明文件进行变更的,专利局将发出纸件形式变更审批通知书。
十三、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应当如实、准确地提供变更材料,并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对相关审批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行政复议法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提出行政诉讼。
 

 
第十七部分 纸件转电子申请审批
一、适用范围
本部分适用于纸件转电子申请的审批
二、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专利申请受理和审批
子项名称:纸件转电子申请审批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项目编码:33003
三、办理依据
(一)《关于专利电子申请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57 号)第七条:
第七条 申请人办理专利电子申请各种手续的,应当以电子文件形式提交相关文件。除另有规定外,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接受申请人以纸件形式提交的相关文件。不符合本款规定的,相关文件视为未提交。以纸件形式提出专利申请并被受理后,除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专利申请外,申请人可以请求将纸件申请转为专利电子申请。特殊情形下需要将专利电子申请转为纸件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提出请求,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批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以转为纸件申请。
(二)《专利审查指南》(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 55 号)第五部分第十一章:
第五部分第十一章 5.6 纸件申请与电子申请的转换 申请人或专利代理机构可以请求将纸件申请转换为电子申请,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专利申请除外。提出请求的申请人或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是电子申请用户,并且应当通过电子文件形式提出请求。经审查符合要求的,该专利申请后续手续均应当以电子文件形式提交。使用纸件形式提出请求的,审查员应当发出纸件形式的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四、受理机构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五、决定机构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六、审批数量
无限制
七、办事条件
专利申请未委托代理机构的,由申请人(电子申请注册用户)提出,专利申请委托代理机构的,由代理机构提出,并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申请是纸件申请。
2.不是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专利申请。
八、申请材料
单件纸件申请转电子申请的请求,需提交《纸件申请转电子申请请求书》。
批量纸件申请转电子申请的请求,需提交请求和申请号单。
九、申请接收方式
单件纸件申请转电子申请的请求,通过电子申请客户端接收。
批量纸件申请转电子申请的请求,通过电子申请网站接收。
十、办理基本流程
具体操作步骤,详见中国专利电子申请网站首页“帮助文档”中的《纸件申请转电子申请介绍》。
十一、办理方式
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纸件申请,电子申请注册用户应当使用电子申请客户端提交《纸件申请转电子申请请求书》。
已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纸件申请,代理机构应当使用电子申请客户端提交纸件申请转电子申请请求书,或使用电子申请网站提交纸件申请转电子申请表格。
十二、审批收费依据与标准
本项审批不收取任何费用。
十三、审批结果和送达
单件纸件申请转电子申请予以批准的,发出《手续合格通知书》。不予批准的,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批量纸件申请转电子申请请求予以批准的,发出纸件形式的《纸件申请批量转电子申请审批通知书》。针对一个批量转换请求发出一份审批通知书,无论是否审批合格,全部申请号都记录在该审批通知书中。
十四、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对相关审批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行政复议法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提出行政诉讼。
 

 
第十八部分 办理专利登记簿副本
一、适用范围
本部分适用于专利登记簿副本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专利申请受理和审批
子项名称:办理登记簿副本请求的审批
审批类别:非行政许可审批
项目编码:33003
三、办理依据
《专利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 306 号)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同意,任何人均可以查阅或者复制已经公布或者公告的专利申请的案卷和专利登记簿,并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出具专利登记簿副本。
已视为撤回、驳回和主动撤回的专利申请的案卷,自该专利申请失效之日起满 2 年后不予保存。已放弃、宣告全部无效和终止的专利权的案卷,自该专利权失效之日起满 3 年后不予保存”。
四、受理机构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五、决定机构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六、审批数量
无限制
七、办事条件
专利权授予公告之后,任何人都可以向专利局请求出具专120
利登记簿副本。
八、申请材料
办理专利登记簿副本,请求人需提交签字或盖章的《办理文件副本请求书》。
九、申请接收方式
请求人可以纸件形式和电子形式两种方式提出办理专利登记簿副本请求。
十、办理基本流程
请求人可以通过窗口办理、邮寄办理、网上办理、代办处四种途径向专利局提交办理专利登记簿副本请求。通过窗口办理、邮寄办理、代办处办理的,需要提交《办理文件副本请求书》;通过网上提交的,在“专利事务服务系统”电子提交办理专利登记簿副本请求。
在提交请求的同时,请求人应当缴纳“文件副本证明费”。
请求人应当与缴费人名称一致。
十一、办理方式
(一)窗口办理
请求人可以到专利局受理服务大厅专利事务服务窗口直接提交办理专利登记簿副本请求。
(二)邮寄办理
请求人可以通过邮寄方式提交办理专利登记簿副本请求文件。
请求文件的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 6 号;收件人名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专利事务服务处(或专利局初审部服务处);邮政编码:100088 。
(三)网上办理
请求人可以通过“专利事务服务系统”提交办理专利登记簿副本请求。
(四)代办处办理
请求人可以到上海代办处、南京代办处苏州分理处、北京代办处、哈尔滨代办处、长春代办处、沈阳代办处、广州代办处、深圳代办处、福州代办处、杭州代办处、南京代办处、济南代办处、天津代办处、合肥代办处、长沙代办处、武汉代办处、西安代办处、西宁代办处、兰州代办处、成都代办处、重庆代办处、南宁代办处、昆明代办处、石家庄代办处、济南代办处青岛分理处、南昌代办处、太原代办处、银川代办处、乌鲁木齐代办处、贵阳代办处、海口代办处、郑州代办处、呼和浩特代办处和拉萨代办处直接提交办理专利登记簿副本请求。
十二、审批收费依据与标准
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办理专利登记簿副本,需要缴纳专利文件副本证明费。
专利文件副本证明费,每份 30 元。收费依据是《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270 号)。
十三、审批结果
请求手续合格并按规定缴纳专利文件副本证明费的,予以出具专利登记簿副本。
提交办理请求一个月内未按规定缴纳专利文件副本证明费的,办理文件副本请求失效,请求人应重新提交《办理文件副本请求书》。
十四、结果送达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通过窗口自取、代办处自取、邮寄方式将纸件专利登记簿副本送达给请求人。通过“专利事务服务系统”网上方式提交请求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将专利登记簿副本的电子查阅结果送达给请求人,同时通过窗口自取、代办处自取、邮寄方式将纸件专利登记簿副本送达给请求人。
十五、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对于已经授权公告的专利,任何人均可以向专利局请求办理专利登记簿副本。请求出具专利登记簿副本的,应当提交办理文件副本请求书并缴纳专利文件副本证明费。
 

 
第十九部分 查阅复制专利申请案卷
一、适用范围
本部分适用于查阅复制专利申请案卷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专利申请受理和审批
子项名称:查阅或复制专利申请案卷请求的审批
审批类别:非行政许可审批
项目编码:33003
三、办理依据
《专利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 306 号)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一百一十八条 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同意,任何人均可以查阅或者复制已经公布或者公告的专利申请的案卷和专利登记簿,并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出具专利登记簿副本。
已视为撤回、驳回和主动撤回的专利申请的案卷,自该专利申请失效之日起满 2 年后不予保存。已放弃、宣告全部无效和终止的专利权的案卷,自该专利权失效之日起满 3 年后不予保存。”
四、受理机构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五、决定机构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六、审批数量
无限制
七、办事条件
专利申请案卷查阅和复制的办事条件是保密原则与公开原则的结合。
专利申请案卷查阅和复制的保密原则,体现在专利局对于尚未公布、公告的专利申请文件,尚未审结的复审和无效案卷负有保密责任。对于案件结论为视为未提出、不予受理、主动撤回、视为撤回的复审和无效案卷,以及其他不适宜公开的信息等负有保密责任。对于以上需要保密的情况,查阅和复制专利申请案卷的请求人仅限于该案申请人及其专利代理人或该案的直接当事人。
专利申请案卷查阅和复制的公开原则,体现在对于公布后的发明专利申请案卷和授权公告后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案卷、已经审结的复审案件和无效宣告案件的案卷,按照规定应当公开的文件信息则充分公开,任何人均可向专利局请求查阅和复制。但是,当查阅和复制行为可能存在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或者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时,或文件为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内部业务及管理需要留存的,专利局将不予提供查阅和复制。
八、申请材料
对于不同阶段的专利申请案卷,不同的请求人提出的专利申请案件查阅复制请求,在手续文件的要求上是不同的。具体如下:
(一)专利申请人请求查阅和复制未公开的专利申请案卷专利申请人请求查阅和复制未公开的专利申请案卷,需要提交如下手续文件:
1.专利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的“专利文档查阅复制请求书”(表格编号 100032)。
2.专利申请人为个人的,需提交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3.专利申请人为法人的,委派工作人员办理的,需提交申请人盖章的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中应注明申请号、经办人的姓名及其身份证号码。
(二)本案专利代理机构请求查阅和复制未公开的专利申请案卷
本案专利代理机构请求查阅和复制未公开的专利申请文档,应当提交经专利代理机构签章的“专利文档查阅复制请求书”及代理人或经办人的代理人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三)请求人查阅和复制已经公开或公告的专利申请案卷请求人应当提交经签字或盖章的“专利文档查阅复制请求书”,以及请求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四)请求人通过“专利事务服务系统”请求查阅复制专利申请案卷
通过“专利事务服务系统”请求查阅复制专利申请案卷时,请求人应当根据系统模板要求在线填写请求信息,无需上传“专利文档查阅复制请求书”的扫描文件。对于请求人身份证明文件的要求同上述三种手续文件的要求,请求人应当在提交请求的同时上传身份证明文件扫描件。
需要缴纳费用的,在提交请求的同时,请求人应当缴纳“文件副本证明费”。请求人应当与缴费人名称一致。
九、申请接收方式
请求人可以纸件形式和电子形式两种方式提出专利申请案卷查阅复制请求。
十、办理基本流程
(一)专利申请案卷的查阅
查阅的方式有三种,一是使用“中国及多国专利信息查询服务”自行查阅文档,二是使用“专利事务服务系统”请求查阅文档。三是请求人可以通过窗口办理、邮寄办理和代办处办理三种方式向专利局提交“专利文档查阅复制请求书”,请求查阅专利档案。
(二)专利申请案卷的复制
请求人可以通过四种方式向专利局提出办理专利申请案卷复制请求,包括:窗口办理、邮寄办理、网上办理、代办处办理。通过窗口办理、邮寄办理、代办处办理的,需要提交纸件《专利文档查阅复制请求书》;通过网上提交的,在“专利事务服务系统”电子提交办理专利文档复制请求。
专利申请案卷的复制有两种出具形式,一种是专利申请文档的普通复印件;另一种是对复印件加盖“专利局证明专用章”的专利申请案卷的证明文件。
十一、办理方式
(一)窗口办理
请求人可以到专利局受理服务大厅专利事务服务窗口直接提交专利申请案卷查阅、复制请求。
(二)邮寄办理
请求人可以通过邮寄方式提交请求文件。请求文件的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 6 号;收件人名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专利事务服务处(或专利局初审部服务处);邮政编码:100088 。
(三)网上办理
请求人可以通过“专利事务服务系统”提交专利申请案卷的查阅、复制请求。
(四)代办处办理
请求人可以到上海代办处、南京代办处苏州分理处、北京代办处、哈尔滨代办处、长春代办处、广州代办处、深圳代办处、杭州代办处、南京代办处直接提交专利申请案卷复制请求。
十二、审批收费依据与标准
查阅专利申请案卷内容不收取任何费用。自 2017 年 7 月 1日起,要求以证明方式对专利申请案卷出具证明复制件的,需要缴纳专利文件副本证明费。
专利文件副本证明费,每份 30 元。收费依据是《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270 号)。
十三、审批结果
(一)专利申请案卷的查阅
使用“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系统”自行查阅专利申请案卷的,“中国及多国专利信息查询服务”,根据电子申请用户和普通公众用户不同的查询权限,提供申请日在 2010 年 2月 10 日以后的专利申请文档的在线查阅。
使用“专利事务服务系统”请求查阅专利申请案卷的。专利局根据请求人的查阅权限确定可以查阅的电子文件后,请求人通过专利事务服务系统中查阅请求对应的“文件信息”查看专利申请电子文档。
提交“专利文档查阅复制请求书”请求查阅的,专利局根据请求人的查阅权限为请求人提供专利申请文档复印件。
(二)专利申请案卷的复制
请求手续合格并按规定缴纳专利文件副本证明费的,专利局根据请求人的权限为请求人出具专利文档复制证明文件。
提交办理请求一个月内未按规定缴纳专利文件副本证明费的,请求失效,请求人应当重新提交请求书。
十四、结果送达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通过窗口自取、代办处自取、邮寄方式将请求查阅或复制的专利申请案卷的文件送达请求人;通过“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系统”、“专利事务服务系统”网上方式将专利申请案卷的查阅内容在线展示给请求人。
十五、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在专利申请各个审查阶段,不同的请求人允许查阅和复制专利申请案卷的内容不同。具体如下所示:
1.对于公布前的发明专利申请、授权公告前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专利申请人或者代理人可以复制该专利申请案卷中的有关内容,包括:申请文件,与申请直接有关的手续文件,以及在初步审查程序中向申请人发出的通知书和决定、申请人对通知书的答复意见正文。
2.对于已经公布但尚未公告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申请案卷,可以查阅和复制该专利申请案卷中的有关内容,包括:申请文件,与申请直接有关的手续文件,公布文件,以及在初步审查程序中向申请人发出的通知书和决定、申请人对通知书的答复意见正文,以及在实质审查程序中向申请人发出的通知书、检索报告和决定书。
3.对于已经公告授予专利权的专利案卷,可以查阅和复制的内容包括:申请文件,优先权文件,与申请直接有关的手续文件,发明专利申请公布文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单行本,专利登记簿,专利权评价报告,以及在各已审结的审查程序(包括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复审和无效宣告等)中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向申请人或者有关当事人发出的通知书、检索报告和决定书、申请人或者有关当事人对通知书的答复意见。
复审和无效宣告程序中的文件,审结前仅限于本申请的当事人;案件结论为视为未提出、不予受理、主动撤回、视为撤回的复审和无效案卷,其复审和无效宣告程序中的文件,仅限于本申请的当事人。
4.对于处在复审程序、无效宣告程序之中尚未结案的专利申请案卷,因特殊情况需要查阅和复制的,经有关方面同意后,参照上述第(1)和(2)项的有关规定查阅和复制专利申请案卷中进入当前审查程序以前的内容。
 

 
第二十部分 优先权文件数字接入服务(DAS)
一、适用范围
本服务适用于申请人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通过本服务制作优先权文件并存入专门数字图书馆。优先权文件包括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以及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 PCT 受理局受理的 PCT 国际申请。
以及申请人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通过本服务获取由参与 DAS 的其它国家专利局存入专门数字图书馆的各类外国优先权文件(如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以及 PCT 国际申请)。请求查询外国优先权文件,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并写明外国优先权信息。
二、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专利申请受理和审批
子项名称:DAS 及中欧优先权交换的审批
审批类别:非行政许可
项目编码:33003
三、办理依据
(一)《专利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 306 号)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依照专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要求外国优先权的,申请人提交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应当经原受理机构证明。依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与该受理机构签订的协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通过电子交换等途径获得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申请人提交了经该受理机构证明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要求本国优先权,申请人在请求书中写明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和申请号的,视为提交了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第 169 号公告(关于开通优先权文件的数字接入服务相关事项公告)》
为方便申请人办理专利申请优先权文件副本相关手续,减轻申请人负担,提高专利审批效率,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达成的协议,国家知识产权局自 2012 年 3 月 1日起开通优先权文件的数字接入服务,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服务内容。优先权文件数字接入服务(Digital AccessService,简称DAS)是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建立和管理、通过专利局间的合作、以电子交换方式获取优先权文件的电子服务。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首次申请,又将向参与本服务的其他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并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通过本服务制作优先权文件并存入专门数字图书馆供其他专利局获取,从而无需再自行向其他专利局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在参与本服务的其他专利局提出首次申请,又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在后专利申请并声明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通过本服务自专门数字图书馆获取优先权文件。国家知识产权局通过本服务获得优先权文件的,视为申请人按照中国专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提交了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申请人可自愿选择利用本服务,也可以选择按传统方式自行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四、受理机构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五、决定机构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六、审批数量
无限制
七、办事条件
服务仅适用于电子申请用户。
八、申请材料
申请人针对普通国家专利申请向专利局请求办理 DAS 业务的,应当提交“优先权文件数字接入服务(DAS)请求书”。
 申请人针对 PCT 国际申请向专利局请求办理 DAS 业务的,应当通过登录“专利事务服务系统”提交 PCT 申请优先权交存信息。
九、申请接收方式
根据对应专利申请的提交方式,DAS 请求可以通过“电子申 请 客 户 端 ”、 中 国 专 利 电 子 申 请 网 在 线 平 台(http://cponline.cnipa.gov.cn,简称交互式平台)以及专利事务服务系统(http://cpsevice.cnipa.gov.cn)提出。
十、办理基本流程
DAS采用“首次局预先交存——二次局请求查询”的模式,办理流程如图所示。
如图所示的业务流程,步骤编号 1~4 示意的是交存服务的业务流程,步骤编号 5~10 示意的是查询服务的业务流程。
在交存服务中,申请人需要提出专利申请并请求对该申请进行交存。专利局会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将案件信息及接入码通知给 WIPO DAS,之后向申请人发送接入码。
在查询服务中,申请人需要提出查询请求。专利局会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向 WIPO DAS 请求获取电子优先权证明文件,WIPODAS 验证请求信息正确的,会从首次局获取电子优先权证明文件后,将该文件传送给专利局。
十一、办理方式
 一般程序,即包括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通知送达等。
十二、审批时限
自提交DAS请求或专利申请通过保密审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十三、审批收费依据与标准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本服务不收取费用。
十四、审批结果
交存成功的,发给接入码;
获取成功的,视为申请人提交了经验证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交存或获取未成功的,告知未成功办理的原因。
十五、结果送达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将 DAS 请求的处理结果通知给申请人。通知内容包括:DAS 请求的请求人名称、提出 DAS 请求的时间、专利申请号、优先权信息、请求的处理结果。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通过“专利事务服务系统”向请求人提供 DAS 请求的处理结果及中间过程。
十六、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如果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未能在中国专利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期限内获得优先权文件,申请人有证据表明其已办理了所有必要手续,期限的延误是由于优先权文件数字接入服务电子系统故障造成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相关通知之日起 2 个月内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第二十一部分 双边优先权电子交换
一、适用范围
本服务适用于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但不适用于申请人依据《专利合作条约》提交的国际申请或者要求以国际申请作为优先权基础的情形。
二、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专利申请受理和审批
子项名称:DAS 及中欧优先权交换的审批
审批类别:非行政许可
项目编码:33003
三、办理依据
(一)《专利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 306 号)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依照专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要求外国优先权的,申请人提交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应当经原受理机构证明。依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与该受理机构签订的协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通过电子交换等途径获得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申请人提交了经该受理机构证明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要求本国优先权,申请人在请求书中写明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和申请号的,视为提交了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第 177 号公告(关于开通中欧优先权文件电子交换服务的公告)》
为方便专利申请人办理要求优先权手续,提高专利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与欧洲专利局达成的协议,国家知识产权局自 2012 年 9 月 3 日起开通中欧优先权文件电子交换服务。
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又向欧洲专利局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并要求该第一次申请的优先权的,欧洲专利局将自动从国家知识产权局获取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向欧洲专利局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并要求该第一次申请的优先权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将自动从欧洲专利局获取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第 196 号公告(关于开通中韩优先权文件电子交换服务的公告)》
为方便专利申请人办理要求优先权手续,提高专利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与韩国知识产权局达成的协议,国家知识产权局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开通中韩优先权文件电子交换服务。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又向韩国知识产权局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并要求该第一次申请的优先权的,韩国知识产权局将自动从国家知识产权局获取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向韩国知识产权局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并要求该第一次申请的优先权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将自动从韩国知识产权局获取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四、受理机构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五、决定机构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六、审批数量
无限制
七、办事条件
申请人只能在提交专利申请的同时请求使用双边优先权文件电子交换服务。
八、申请材料
申请人在“发明专利请求书”或“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中“要求优先权声明”栏内,正确填写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原受理机构名称。
九、申请接收方式
通过面交、邮寄、电子申请的方式提出。通过面交方式提出的,提交至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受理处;通过邮寄方式提出的,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 6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受理处,邮政编码100088;通过电子申请方式提出的,应当符合电子申请的相关要求。
十、办理基本流程
双边优先权文件电子交换的服务流程如图所示。
申请人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同时要求优先权的,专利局会主动向开通了双边优先权文件电子交换业务的首次局请求查询。首次局收到专利局的请求后,会根据服务规则向专利局传送电子优先权证明文件。
十一、办理方式
 一般程序,即包括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通知送达等。
十二、审批时限
自提交请求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十三、审批收费依据与标准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对本服务不收取费用。
十四、审批结果
获取成功的,视为请求人提交了经验证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未能成功获取优先权文件,如果确定是申请人原因造成的,专利局将以审查业务专用函的形式将结果通知申请人;
如果专利局未能成功获取优先权文件,且申请人没有过失的情况下,专利局不会立刻将优先权文件获取失败的结果通知申请人,而是首先采取其他措施尽可能的获取优先权证明文件。
如果专利局始终未能成功获取优先权文件,则最终结果将通过“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告知申请人。
十五、结果送达
审查结果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送。
十六、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如果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未能在中国专利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期限内获得优先权文件,申请人有证据表明其已办理了所有必要手续,期限的延误是由于优先权文件数字接入服务电子系统故障造成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相关通知之日起 2 个月内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第二十二部分 PPH 请求的审批
一、适用范围
本部分适用于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参与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项目请求”(以下简称:PPH 请求)的审批。
二、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专利申请受理和审批
子项名称:PPH 请求的审批
审批类别:非行政许可
项目编码:33003
三、办理依据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与伙伴局签订的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项目下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提出 PPH 请求的流程(以下简称“PPH 项目流程”)。具体包括:
1.我局(CNIPA)与韩国知识产权局(KIPO)签订的《在中韩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项目下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提出 PPH 请求的流程》;
2.我局(CNIPA)与奥地利专利局(APO)签订的《在中奥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项目下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提出 PPH 请求的流程》;
3.我局(CNIPA)与墨西哥工业产权局(IMPI)签订的《在中墨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项目下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提出 PPH 请求的流程》;
4.我局(CNIPA)与丹麦专利商标局(DKPTO)签订的《在中丹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项目下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提出 PPH 请求的流程》;
5.我局(CNIPA)与芬兰国家专利与注册委员会(NBPR)签订的《在中芬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项目下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提出 PPH 请求的流程》;
6.我局(CNIPA)与俄罗斯联邦知识产权局(ROSPATENT)签订的《在中俄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项目下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提出 PPH 请求的流程》;
7.我局(CNIPA)与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签订的《在中美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项目下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提出 PPH 请求的流程》;
8.我局(CNIPA)与日本特许厅(JPO)签订的《在中日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项目下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提出 PPH 请求的流程》;
9.我局(CNIPA)与葡萄牙工业产权局(INPI)签订的《在中葡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项目下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提出 PPH 请求的流程》;
10.我局(CNIPA)与波兰专利局(PPO)签订的《在中波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项目下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提出 PPH 请求的流程》;
11.我局(CNIPA)与德国专利商标局(DPMA)签订的《在中德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项目下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提出 PPH 请求的流程》;
12.我局(CNIPA)与瑞典专利局(PRV)签订的《在中瑞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项目下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提出 PPH 请求的流程》;
13.我局(CNIPA)与新加坡知识产权局(IPOS)签订的《在中新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项目下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提出 PPH 请求的流程》;
14.我局(CNIPA)与以色列专利局(ILPO)签订的《在中以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项目下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提出 PPH 请求的流程》;
15.我局(CNIPA)与英国知识产权局(UKIPO)签订的《在中英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项目下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提出 PPH 请求的流程》;
16.我局(CNIPA)与加拿大知识产权局(CIPO)签订的《在中加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项目下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提出 PPH 请求的流程》;
17.我局(CNIPA)与冰岛专利局(IPO)签订的《在中冰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项目下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提出 PPH 请求的流程》;
18.我局(CNIPA)与匈牙利知识产权局(HIPO)签订的《在中匈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项目下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提出 PPH 请求的流程》.
19.欧洲专利局(EPO)、日本特许厅(JPO)、韩国特许厅(KIPO)、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和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等五局(IP5)达成一致的《在五局专利审查高速路(IP5 PPH)试点项目下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提出PPH 请求的流程》。
20.我局(CNIPA)与埃及专利局(EGYPO)签订的《在中埃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项目下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提出 PPH 请求的流程》;
21.我局(CNIPA)与智利工业产权局(INAPI)签订的《在中智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项目下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提出 PPH 请求的流程》;
22.我局(CNIPA)与捷克工业产权局(IPO-CZ)签订的《在中捷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项目下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提出 PPH 请求的流程》;
23.我局(CNIPA)与巴西工业产权局(INPI)签订的《在中巴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项目下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提出 PPH 请求的流程》;
24.我局(CNIPA)与欧亚专利局(EAPO)签订的《在中国欧亚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项目下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CNIPA)提出 PPH 请求的流程》;
25.我局(CNIPA)与马来西亚知识产权局(MyIPO)签订的《在中马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项目下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提出 PPH 请求的流程》;
26.我局(CNIPA)与阿根廷国家工业产权局(INPI)签订的《在中阿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项目下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提出 PPH 请求的流程》;
四、受理机构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五、决定机构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六、审批数量
除中巴、中阿 PPH 以外暂无限制
七、办事条件
申请人在首次申请受理局(IP5-PPH 试点项目下指首次审查局)提交的专利申请(以下简称:对应申请)中所包含的至少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被确定为可授权/具有可专利性时,可以向后续申请受理局(IP5-PPH 试点项目下指后续审查局)提出PPH 请求,以加快后续申请的审查。中国专利申请作为后续申请,当满足下列条件时,申请人可以针对该中国专利申请提出PPH 请求。
1. 提出 PPH 请求所针对的中国申请应当是发明专利申请(包括 PCT 国家阶段发明专利申请),且该中国申请必须是电子申请。
2. 提出 PPH 请求的时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人在提出 PPH 请求之前或之时必须已经收到CNIPA 作出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布通知书。
(2)申请人在提出 PPH 请求之前或之时必须已经收到CNIPA 作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注意,一个允许的例外情形是,申请人可以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同时提出 PPH 请求。
(3)申请人在提出 PPH 请求之前及之时尚未收到 CNIPA实质审查部门作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
(4)同一申请最多有两次提交 PPH 请求的机会。
3.中国申请与对应申请之间的关系要符合 PPH 项目流程的要求。
4.对应申请中具有一项或多项被该对应申请审查局认定为可授权/具有可专利性的权利要求。
5.中国申请的所有权利要求(在试点项目下请求加快审查),无论是原始提交的或者是修改后的,必须与对应申请审查局认定为可授权/具有可专利性的一个或多个权利要求充分对应。
八、申请材料
申请人提出 PPH 请求,应当提交“参与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项目请求表”,并且,以下文件必须随付“参与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项目请求表”一并提交。
1.对于常规 PPH,应提交对应申请审查局就对应申请作出的所有审查意见通知书(与对应申请审查局关于可专利性的实质审查相关,包括任何形式的检索报告、检索意见)的副本及其中文或英文译文;对于 PCT-PPH,应提交认为权利要求具有可专利性的最新国际工作结果(WO/ISA;在依据 PCT 第二章规定提出请求的情形下,WO/IPEA 或 IPER)的副本及其中文或英文译文。
2.对于常规 PPH,应提交对应申请中被对应申请审查局认定为可授权/具有可专利性的所有权利要求的副本及其中文或英文译文;对于 PCT-PPH,应提交被最新国际工作结果认为具有可专利性的权利要求的副本及其中文或英文译文。
3.提交对应申请审查局审查员引用文件的副本或者对应的国际申请的最新国际工作结果中引用文件的副本。
注意,某些情形下,上述 1-3 所要求的文件可以不必提交,具体请参见 PPH 项目流程。但是,即使某些文件不必提交,其文件名称亦必须列入“参与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项目请求表”中。
九、申请接收方式
申请人应当通过中国专利电子申请系统客户端提交 PPH 请求文件,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通过中国专利电子申请系统接收 PPH 请求。
十、办理基本流程
(一)提交 PPH 请求前相关文件的准备
申请人应当 PPH 项目流程中的要求,准备 PPH 请求相关文件。
1.PPH 请求文件
PPH 请求文件包括“参与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项目请求表”和必要附加文件。其中必要附加文件包括:
(1)对应申请权利要求副本
(2)对应申请权利要求副本译文
(3)对应申请审查意见通知书副本
(4)对应申请审查意见通知书副本译文
(5)对应申请审查意见引用文件副本
申请人应当根据中国专利申请和对应申请的实际情况填写“参与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项目请求表”,并准备相关必要附加文件。
2.中国申请权利要求的修改由于参与 PPH 试点项目需要中国申请的权利要求和对应申请中被认定为可授权/具有可专利性的权利要求充分对应,在提出 PPH 请求之前,有些中国申请权利要求需要通过修改才能满足上述条件,此时申请人需要注意修改的时机。申请人在中国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在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 3 个月内,可以对包括权利要求在内的申请文件主动提出修改。在满足上述时机要求的修改文件提交之后或者同时,申请人提出的 PPH 请求将以修改后的文件作为审查基础。
(二)PPH 请求文件的编辑和提交申请人应当通过中国专利电子申请系统客户端提交 PPH 请求文件,文件提交的具体方式与专利申请一般中间文件的提交方式相同。
以专利电子申请系统客户端中的操作为例,在电子申请编辑器中点击【PPH 文件】标签,会打开“选择附加文件”对话框,通过该对话框可以添加 “参与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项目请求表”和必要附加文件。
1.“参与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项目请求表”的编辑申请人需要在中国专利电子申请系统客户端中填写“参与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项目请求表”。在【PPH 文件】标签,选择“参与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项目请求表”模板并打开,系统会自动弹出关于该请求表的填写说明,申请人应参照填写说明的具体要求进行填写。
2.PPH 必要附加文件的编辑附加文件可以采用 XML 格式,也可以直接导入 PDF 格式文件,上述 XML 文件模板均为空白模板,不允许进行文字输入和编辑,只允许插入符合格式要求的图片。
3.文件提交
文件编辑完成之后,申请人需要将“参与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项目请求表”同必要附加文件一起打包提交。需要注意,必要附加文件不能单独提交,必须随同“参与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项目请求表”一起提交。
(三)《PPH 请求补正通知书》的答复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请人提交的 PPH 请求进行审查后,若发现该请求存在 PPH 项目流程中规定可以通过补正方式进行修改的缺陷时,将发出《PPH 请求补正通知书》,申请人需要在指定的期限内对此通知书进行答复。
申请人答复《PPH 请求补正通知书》时,应当使用专用的“PPH 请求补正书”,同补正文件一起提交。“PPH 请求补正书”的填写和提交方式与普通申请的“补正书”的填写和提交方式基本相同,可参照操作。
《PPH 请求补正通知书》中指定的期限不可延长,若由于申请人未在指定期限内进行答复而导致该申请不能参与 PPH 项目,申请人也无法通过恢复程序得到救济。
(四)PPH 请求审批结论的接收及后续处理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请人提交的 PPH 请求进行审查后,若发现该请求不符合 PPH 项目流程的要求,将作出 PPH 请求不予批准的决定,并发出《PPH 请求审批决定通知书》告知申请人结果以及请求存在的缺陷。若 PPH 请求未被批准,申请人可再次提交请求,但至多一次。若再次提交的请求仍不符合要求,申请人将被告知结果,该中国申请将按照正常程序等待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请人提交的 PPH 请求进行审查后,若发现该请求符合 PPH 项目流程的要求,将作出 PPH 请求予以批准的决定,并发出《PPH 请求审批决定通知书》告知申请人。
同时该中国申请将被给予 PPH 下加快审查的特殊状态,先于普通申请尽快实质审查。参与 PPH 试点项目的请求获得批准后,申请人在收到有关实质审查的审查意见通知书之前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的,任何修改或新增的权利要求均需要与对应申请中被认定为可授权/具有可专利性的权利要求充分对应;否则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撤回之前所作出的 PPH 请求予以批准的审查结论,重新作出 PPH 请求不予批准的决定,该中国申请也将作为普通申请按照正常程序等待审查。
参与 PPH 试点项目的请求获得批准后,申请人为克服实审审查员提出的审查意见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的,任何修改或新增的权利要求不需要与对应申请中被认定为具有可专利性/可授权的权利要求充分对应;任何超出权利要求对应性的修改或变更由实审审查员裁量决定是否允许。
十一、办理方式
 一般程序,即包括提交请求、受理和数据加工、审查与决定、通知书的送达等。
十二、审批收费依据与标准
PPH 请求的审批不收取任何费用。
十三、审批结果
予以批准的,发出准予加快审查的《PPH 请求审批决定通知书》;
不予批准的,发出不准予加快审查的《PPH 请求审批决定通知书》。
十四、结果送达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做出的与 PPH 请求的审批相关的通知或决定均通过中国专利电子申请系统送达当事人。
十五、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PPH 请求予以批准的,其所针对的中国专利申请即为 PPH请求,该 PPH 请求将先于普通申请尽快实质审查。
 

 
第二十三部分 PCT 国际申请的审批
一、适用范围
本部分适用于 PCT 国际申请的受理和审批。
二、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专利申请受理和审批
子项名称:PCT 国际申请的审批
审批类别:非行政许可审批
项目编码:33003
三、办理依据
(一)《专利合作条约》第 10 条:
第 10 条 受理局
国际申请应向规定的受理局提出。该受理局应按本条约和细则的规定对国际申请进行检查和处理。
(二)《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第 19 条第 1(a)款、第19 条第 2 款:
第 19 条 主管受理局
19.1 在哪里申请
(a)除(b)另有规定之外,国际申请应按照申请人的选择,
(i)向申请人是其居民的缔约国的或者代表该国的国家局提出;或
(ii)向申请人是其国民的缔约国的或者代表该国的国家局提出;
(iii)向国际局提出,而与申请人是其居民或者国民的缔约国无关。
19.2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
如果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
(i)只要接受国际申请的国家局是一个缔约国的或者代表一个缔约国的国家局,而且申请人至少有一人是该缔约国的居民或者国民,则应认为已经符合本细则 19.1 的要求。
(ii)只要申请人中至少有一人是某缔约国的国民或者居民,根据本细则 19.1(a)(iii),国际申请可以向国际局递交。
四、受理机构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五、决定机构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六、审批数量
无限制
七、办事条件
申请人只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即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国际申请:
1.中国公民或中国法人;
2.在中国境内有长期居所的外国人或在中国工商部门注册的外国法人。
若有多个申请人,只要其中一个申请人有资格即可。针对不同的国家可以指定不同的申请人。
八、申请材料
PCT 国际申请相关文件(包括请求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附图、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
九、申请接收方式
申请文件应提交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 PCT 组”。
各地方专利代办处不接收 PCT 国际申请。申请人可通过邮寄、面交、传真,或使用 CEPCT 网站、CEPCT 客户端、PCT-SAFE 软件提交电子形式的申请文件。以传真方式提交时,应在传真之日起 14 天内将传真原件传送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PCT 组。传真电话:(010)62019451。
十、办理基本流程
(一)提交申请文件
1.为获得国际申请日,必须满足的条件及提交的文件(1)申请人有资格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 PCT 国际申请,若有多个申请人,则至少有一个申请人有资格。
(2)使用规定的语言撰写申请文件。国家知识产权局接受两种语言:中文或英文。
(3)提交的请求书中必须写明以下内容:
a.请求书中必须写明是作为 PCT 国际申请提出的。申请人应使用国际局统一制定的请求书,统一制定的请求书中包含“下列签字人请求按照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处理本国际申请”,即该项要求得到满足;
b.必须写明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
(4)提交说明书。
(5)提交权利要求书。
2.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以下文件虽然不是确定申请日的必要条件,申请人仍应及时提交:
(1)附图(如有必要,应提交附图)。
注意:后补交的附图会使国际申请日改变并可能导致优先权逾期。
(2)摘要。
(3)委托书。
(4)涉及核苷酸/氨基酸序列时,用物理数据载体提交的电子形式序列表。
等等。
3、所有国际阶段的文件只需提交一式一份
(二)缴纳相关费用
申请人应自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国际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检索费、国际申请费(适用时,缴纳国际申请附加费)。费用数额及其他费用见后文“十三(二)PCT 申请收费标准”。费用缴纳方式:面交、银行汇款、授权账户扣款、网上缴费平台。
每 月 费 用 汇 率 计 算 标 准 可 登 录http://www.cnipa.gov.cn/ztzl/ywzt/pct/查询。缴足相关费用的 PCT 国际申请将进入国际检索程序,未交足费用的申请将被视为撤回。
十一、办理方式
 一般程序,即包括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结果公开等。
十二、审批时限
国家知识产权局自优先权之日起13个月内将申请文件传送国际局,并发出受理局审查相关的通知书。
十三、审批收费依据与标准
(一)收费依据
《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270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征 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7号
(二)PCT申请收费标准
1.国际申请费:1330瑞士法郎(超出30页部分,每页加收15瑞士法郎)
2.检索费:2100人民币
附加检索费:2100人民币
3.优先权文件费:150人民币
4.初步审查费:1500人民币
初步审查附加费:1500人民币
5.单一性异议费:200人民币
6.副本复制费(每页):2人民币
7.后提交费:200人民币
8.恢复权利请求费:1000人民币
9.滞纳金:按未缴纳费用的50%计收,若高于国际申请费(不含申请附加费)的50%,按国际申请费的50%计收。
(三)费用的减缴
1.如果使用电子方式(通过CEPCT 网站、CEPCT 客户端、PCT-SAFE 软件)提交国际申请,国际申请费的减缴:
a. 如果使用电子方式提交国际申请,且满足行政规程第7部分和附录F的要求,但以电子方式提交的说明书、权利要求和摘要未采用字符代码格式,国际申请费可减缴200瑞士法郎;
b. 若以电子方式提交的说明书、权利要求和摘要均采用字符代码格式,国际申请费可减缴300瑞士法郎。
2.如果国际申请的所有申请人是自然人,且所有申请人均属于国际局发布的符合国际局发布的费用减免条件国家清单(国际局发布的清单可从
http://www.wipo.int/pct/en/fees/index.html 获得)中所列国家的国民和居民,国际申请费和手续费可减缴90%。我国(包括大陆、台湾、香港和澳门)在此列。
十四、审批结果
发出相关审查通知书。
十五、结果送达
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发出的审查通知书通过电子发文方式发送至提交该申请的 CEPCT 网站或客户端、或以挂号信方式寄送申请人,并将 PCT 国际申请相关文档及通知书传送国际局。
十六、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具备相关条件的中国公民或法人,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 PCT 国际申请。
对相关审批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行政复议法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提出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部分 专利申请优先审查
一、适用范围
本部分适用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专利申请受理和审批
子项名称:专利申请的优先审查
审批类别:非行政许可审批
项目编码:33003
三、办理依据
(一)《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 76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
第二条 下列专利申请或者案件的优先审查适用本办法:
(一)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专利审查机构签订的双边或者多边协议开展优先审查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申请或者专利复审案件,可以请求优先审查:(一)涉及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智能制造等国家重点发展产业;(二)涉及各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重点鼓励的产业;(三)涉及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领域且技术或者产品更新速度快;(四)专利申请人或者复审请求人已经做好实施准备或者已经开始实施,或者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其发明创造(五)就相同主题首次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又向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提出申请的该中国首次申请;(六)其他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优先审查。
第五条 对专利申请、专利复审案件提出优先审查请求,应当经全体申请人或者全体复审请求人同意;对无效宣告案件提出优先审查请求,应当经无效宣告请求人或者全体专利权人同意。第八条 申请人提出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的,应当提交优先审查请求书、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信息材料和相关证明文件;除本办法第三条第五项的情形外,优先审查请求书应当由国务院相关部门或者省级知识产权局签署推荐意见。第九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和审核优先审查请求后,应当及时将审核意见通知优先审查请求人。
第十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意进行优先审查的,应当自同意之日起,在以下期限内结案:(一)发明专利申请在四十五日内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并在一年内结案;(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两个月内结案。
(二)《专利审查指南》(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 55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 328 号修订)第五部分第七章:
第五部分第七章 8.2 优先审查 对涉及国家、地方政府重点发展或鼓励的产业,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申请,或者在市场活动中具有一定需求的申请等,由申请人提出请求,经批准后,可以优先审查,并在随后的审查过程中予以优先处理。按照规定由其他相关主体提出优先审查请求的,依照规定处理。适用优先审查的具体情形由《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规定。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仅指申请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又申请发明的,对于其中的发明专利申请一般不予优先审查。
四、受理机构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五、决定机构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六、审批数量
《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 76 号)第六条规定,对专利申请、专利复审案件、无效宣告案件进行优先审查的数量,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不同专业技术领域的审查能力、上一年度专利授权量以及本年度待审量等情况确定。
七、办事条件
《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 76 号)第七条,请求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或者专利复审案件应当采用电子申请方式。发明专利申请应当已经进入实质审查阶段。
八、申请材料
《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 76 号)第八条规定,申请人提出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的,应当提交优先审查请求书、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信息材料和相关证明文件;除本办法第三条第五项的情形外,优先审查请求书应当由国务院相关部门或者省级知识产权局签署推荐意见。
九、申请接收方式
申请人可以在专利局提交优先审查请求,也可以到专利局上海代办处、南京代办处苏州分理处、北京代办处、哈尔滨代办处、长春代办处、沈阳代办处、广州代办处、深圳代办处、福州代办处、杭州代办处、南京代办处、济南代办处、天津代办处、合肥代办处、长沙代办处、武汉代办处、西安代办处、西宁代办处、兰州代办处、成都代办处、重庆代办处、南宁代办处、昆明代办处、呼和浩特代办处和贵阳代办处提交优先审查请求。专利局负责受理全国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25 个开通优先审查受理业务的专利代办处负责受理本地区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
十、办理基本流程
申请人办理优先审查程序,需要满足三个方面的手续要求,包括专利申请的申请方式、优先审查请求时机、优先审查请求手续文件。
(一)专利申请的申请方式
请求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应当是电子申请。
对于专利申请的申请方式是纸件申请的情况,首先应当转成电子申请,转换成功后才能办理优先审查请求手续。纸件申请转成电子申请,主要有三个步骤,包括:①注册成为电子申请用户;②下载电子申请客户端,获取数字证书;③在客户端提出纸件申请转电子申请的请求。
(二)优先审查请求时机
申请人办理发明专利优先审查程序的最佳时机是专利申请公开之后,刚进入实质审查程序。申请人收到了专利局发出的“发明专利进入实质审查程序通知书”,或者是“发明专利公布及进入实质审查程序通知书”,则标志着发明专利申请已经启动了实质审查程序。
除了通过在实质审查阶段办理优先审查程序实现加快审查以外,在其他审查阶段也可以通过正确的操作有效缩短审查程序。例如,对于发明专利申请尚未公开的,申请人应当提交请求提前公布声明。专利申请公开后,尚未进入实质审查程序的,申请人应当快速办理进入实质审查程序的手续,即提交实质审查请求书、缴纳实质审查费。
申请人在提出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并缴纳申请费后即可办理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优先审查。
(三)优先审查请求手续文件
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的手续文件包括:“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书”、“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信息材料”、“相关证明文件”。
1.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书
“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书”是标准表格,表格编号:100043。申请人可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www.cnipa.gov.cn)“表格下载”中优先审查类下载“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书”。
除《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项的情形外,申请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递交“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书”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进行审批,给出审批意见并加盖公章。
2. 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信息材料根据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现有技术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包括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在国内外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申请人应重点提交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文件。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现有设计是指(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申请人应重点提交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最接近的现有设计信息。
对于专利文献,可以只提供专利文献号和公开日期,对于非专利文献,例如期刊或书籍,建议提供全文或相关页。
3. 相关证明文件
相关证明文件主要指证明该专利申请案件是符合《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所列优先审查情形的必要的证明文件。
十一、办理方式
申请人可以通过窗口、邮寄、代办处办理 3 种方式递交优先审查文件。
通过窗口方式办理的,窗口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 6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服务大厅专利事务服务窗口。
通过邮寄方式办理的,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 6 号,收件人名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专利事务服务处(或专利局初审部服务处),邮政编码:100088。为提高效率,申请人应在邮寄信封上注明“优先审查”字样。
通过代办处办理的,申请人可以到专利局上海代办处、南京代办处苏州分理处、北京代办处、哈尔滨代办处、长春代办处、沈阳代办处、广州代办处、深圳代办处、福州代办处、杭州代办处、南京代办处、济南代办处、天津代办处、合肥代办处、长沙代办处、武汉代办处、西安代办处、西宁代办处、兰州代办处、成都代办处、重庆代办处、南宁代办处、昆明代办处、呼和浩特代办处和贵阳代办处提交优先审查文件。
十二、审批时限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受理和审核优先审查请求,并及时将审核意见通知申请人。
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意进行优先审查的,应当自同意之日起,在以下期限内结案:
(一)发明专利申请在四十五日内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并在一年内结案;
(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两个月内结案。
十三、审批收费依据与标准
专利申请的优先审查不收取任何费用。
十四、审批结果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负责受理和审核优先审查请求,并及时将审核意见通知申请人。
对于同意进行优先审查的发出《专利申请予以优先审查通知书》。
对于不同意进行优先审查的发出《专利申请不予优先审查通知书》。
十五、结果送达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通过邮寄或其他方式向申请人发送相关通知书。
十六、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对于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申请人应当尽快作出答复或者补正。申请人答复发明专利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为通知书发文日起两个月,申请人答复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为通知书发文日起十五日。
对于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局可以停止优先审查程序,按普通程序处理,并及时通知优先审查请求人:
(一)优先审查请求获得同意后,申请人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一、二款对申请文件提出修改;
(二)申请人答复期限超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期限;
(三)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
(四)在审查过程中发现为非正常专利申请。